{"billNo":"100031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6/LCEWA01_070706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6/LCEWA01_070706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孫大千","劉盛良"],"連署人":["林德福","盧秀燕","趙麗雲","賴士葆","羅明才","吳清池","郭素春","張慶忠","簡東明","高金素梅","江義雄","呂學樟","黃偉哲","廖婉汝","張顯耀","李明星","帥化民","潘維剛","陳根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3-25","2011-03-29"]},{"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25","2011-03-29"]}],"mtime":"2024-01-19T04:56:3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25","last_time":"2011-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6","會期":7,"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10324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10324","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劉盛良等21人，鑒於近來毒品入侵校園問題日趨嚴重，販毒集團甚至以青少年學生為販毒工具及引誘吸毒，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甚鉅。為防制成年人以毒品戕害未成年人，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加重其刑之規定，然依現行法規及實務見解，會發生成年人轉讓、引誘未成年人施用毒品要加重其刑，而販賣毒品給未成年人反而不用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輕重失衡解釋結果。為擴大保護及防制層面，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修正草案，以遏止使用毒品之歪風，並導正社會風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教育部校安中心通報統計，近年來國內學生施用新興毒品有增加且年齡層向下延伸之趨勢，學生藥物濫用情況以國中及高中職階段人數最多，且呈逐年遞增現象，尤其97年與98年國、高中職校通報個案呈倍數增加。而在濫用藥物種類方面，以疑似施用二、三級毒品（安非他命、搖頭丸、K他命）為主，其中以三級毒品K他命人數最多，近年施用人員更是以倍數成長，究其原因係該毒品製造方便、價格便宜、容易取得，且多為俱樂部用藥，成癮性低，加上青少年罰則輕，故造成青少年間施用風潮。\n二、從數據資料顯示，毒品入侵校園問題日趨嚴重，販毒集團甚至以青少年學生為販毒工具及引誘吸毒，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甚鉅。為防制成年人以毒品戕害未成年人，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加重其刑之規定，對於成年人對於強暴、脅迫、引誘成年人施用毒品或轉讓毒品予未成年人者，應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三、然查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4670號判決要旨略以：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之罪者，始應依各該條項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觀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自明。上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予少年部份，不在上揭條例所規定應加重其刑之範圍，且亦非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所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應加重其刑之範圍，自不能適用該法條對上訴人加重其刑，原判決適用該法條對上訴人加重其刑，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n四、最高法院作成95台上字第4670號判決後，會發生成年人轉讓、引誘未成年人施用毒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毒品給未成年人反而不用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輕重失衡解釋結果。\n五、為擴大保護及防制層面，爰將毒品危害防制第九條修正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罪者，依各該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遏止使用毒品之歪風，並導正社會風氣。","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說明":"一、毒品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甚鉅。為防制成年人以毒品戕害未成年人，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加重其刑之規定。\n\n二、然依現行法規及實務見解，會發生成年人轉讓、引誘未成年人施用毒品要加重其刑，而販賣毒品給未成年人反而不用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輕重失衡解釋結果。\n\n三、為擴大保護及防制層面，爰將毒品危害防制第九條之加重其刑範圍予以明確化，以遏止使用毒品之歪風，並導正社會風氣。","修正":"第九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1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