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1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2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6/LCEWA01_070706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6/LCEWA01_070706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孫大千","盧秀燕","賴士葆","趙麗雲","黃偉哲"],"連署人":["蔡錦隆","帥化民","潘維剛","陳根德","林德福","郭素春","張顯耀","羅明才","吳清池","簡東明","江義雄","李明星","劉盛良","張慶忠","高金素梅","呂學樟","廖婉汝"],"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3-25","2011-03-29"]},{"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25","2011-03-29"]}],"mtime":"2024-01-19T04:56:3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25","last_time":"2011-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6","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032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0325","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盧秀燕、賴士葆、趙麗雲、黃偉哲等22人，鑒於性侵害犯罪者再犯類似案件比率高，然現行法制卻未能達到有效保護人民、預防並矯治犯罪之效果，反而因無法有效隔絕此類無治癒可能之犯罪者，造成更多無辜的受害者。爰此，本席等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者於服刑期間，將不准給予假釋，以期能遏止此類犯罪者利用假釋期間再度犯罪之可能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法務部統計，自2005年至2009年間，性侵害犯罪者出獄後再犯罪比率為22.9%，再犯性侵罪者為3.2%。其中從2006年1月到2010年10月止，假釋出獄性侵犯中，列為核心列管案件對象共有344人。\n二、經評估上述被列管之性侵害犯罪者皆屬於中度或高度再犯危險之「暴力型性侵犯」或「戀童癖性侵犯」，這些極度危險的性侵犯中，有159人同意接受科技監控，然而仍有6人再犯下性侵案。\n三、依現行刑法七十七條第三款對有關性侵害犯罪假釋之規定，被告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未顯著降低者，不得假釋，經評估若無再犯之虞，則仍可以假釋。\n四、為防制性侵害犯罪之加害者於假釋期間再度犯案，應延緩其回歸社會的時間，以達到有效保護人民、預防並矯治犯罪之效果，並有效隔絕此類無治癒可能之犯罪者, 不致使更多無辜者受害。本席等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草案, 明定性侵害犯罪者於服刑期間，將不准給予假釋，以期能遏止此類犯罪再度發生。","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0","說明":"鑒於性侵害犯罪者再犯類似案件比率高，然現行法制卻未能達到有效保護人民、預防並矯治犯罪之效果，反而因無法有效隔絕此類無治癒可能之犯罪者, 造成更多無辜的受害者。爰明定累犯性侵害犯罪者於服刑期間，將不准給予假釋，以期能遏止此類犯罪者利用假釋期間再度犯罪之可能性。","修正":"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1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