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14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4人","議案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6/LCEWA01_070706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6/LCEWA01_070706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麗環等1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31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郭素春等2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楊麗環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素春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34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麗雲等2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3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65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義交等3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毅等21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60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6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052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810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2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七條之ㄧ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4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素春等28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七條之ㄧ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4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19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5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素春等20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11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9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3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6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55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義交等33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毅等21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5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510070200600"}],"提案人":["黃昭順","陳淑慧","洪秀柱","郭素春","江玲君"],"連署人":["張慶忠","陳根德","蔡錦隆","吳清池","賴士葆","江義雄","吳育昇","曹爾忠","邱毅","楊瓊瓔","蔣孝嚴","孔文吉","簡肇棟","馬文君","丁守中","廖婉汝","楊仁福","周守訓","黃志雄","趙麗雲","翁重鈞","蔣乃辛","朱鳳芝","劉盛良","林建榮","侯彩鳳","張嘉郡","羅淑蕾","王廷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3-25","2011-03-29"]},{"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25","2011-03-29"]},{"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6-03"]}],"mtime":"2024-01-19T04:56:56+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25","last_time":"2011-06-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6","會期":7,"字號":"院總第1642號委員提案第10330號","laws":["01237"],"提案編號":"1642委10330","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陳淑慧、洪秀柱、郭素春、江玲君等34人，有鑑於法務部統計數據得知94年到98年出獄的3104名性侵犯罪者，再犯率（含他罪）為百分之22；再犯性侵犯罪則為百分之3左右，性侵犯假釋出獄再犯問題已日益嚴重，但國內預防性犯罪者再犯的監控措施卻顯不足，爰此，本席擬提案建議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法第二十三條中提及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前項登記之資料，警政署應將姓名、面貌特徵、住所地址和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公布於公報及網頁上，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保護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根據法務部統計，95年1月到99年10月付保護管束的性侵害加害人，經評估屬於具中、高再犯危險性的暴力性侵害犯，或疑有戀童症的性侵害犯，經各地檢署列為核心列管案件者有344人，其中，再犯性侵害案件有15人，比例為百分之4.36，經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人數有159人，其中，再犯性侵案件有6人，再犯比例為百分之3.77。\n二、現行我國性侵害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性犯罪者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期間為7年，而其原限定應考量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所以未公佈個人資料實不符合大眾所認同。\n三、國內性侵犯監控措施，可以刑法的特別預防觀點為思考方向，參考仿效實施美國梅根法案，有詳細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以達到保護公共安全。","對照表":[{"law_id":"01237","law_nam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n\n前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第一項登記期間之事項，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間得供特定人員查閱。\n\n第一項登記、報到之程序及前項供查閱事項之範圍、內容、執行機關、查閱人員之資格、條件、查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05-01-21-全文修正:23","說明":"一、參考美國梅根法案，有詳細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以達到保護公共安全。\n\n二、我國性侵害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性犯罪者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期間為7年。\n\n三、新增第二項公布性侵害犯罪者之資料，以增進社會防衛之功能，排除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修正":"第二十三條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n\n前項登記之資料，警政署應將姓名、面貌特徵、住所地址和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公布於公報及網頁上，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保護之規定。\n前二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第一項登記期間之事項，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間得供特定人員查閱。\n\n第一項登記、報到之程序及前項供查閱事項之範圍、內容、執行機關、查閱人員之資格、條件、查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1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