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14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9人","議案名稱":"「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6/LCEWA01_070706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6/LCEWA01_070706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慶忠等34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及委員黃昭順等39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3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消防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40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慶忠等34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3人「消防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2人「消防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21070200700"}],"提案人":["黃昭順","郭素春","洪秀柱","蔣乃辛","朱鳳芝","周守訓","紀國棟"],"連署人":["張慶忠","吳清池","趙麗雲","賴士葆","江義雄","吳育昇","曹爾忠","黃義交","陳根德","孔文吉","邱毅","馬文君","楊瓊瓔","蔣孝嚴","陳淑慧","丁守中","簡肇棟","廖婉汝","黃志雄","翁重鈞","林鴻池","羅明才","陳秀卿","張嘉郡","侯彩鳳","林滄敏","江玲君","劉盛良","盧秀燕","鍾紹和","楊仁福","羅淑蕾"],"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3-25","2011-03-29"]},{"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25","2011-03-2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4-06"]}],"mtime":"2024-01-19T04:56:5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25","last_time":"2011-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6","會期":7,"字號":"院總第1301號委員提案第10332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1委10332","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郭素春、洪秀柱、蔣乃辛、朱鳳芝、周守訓、紀國棟等39人，有鑑於近日台中知名夜店表演違法的「火舞」釀成大火，造成九死十二人受傷的慘劇，主要原因在於火把煙火秀的火焰引燃天花板導致泡棉燃燒。據查現行公共場所火焰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領中，僅針對業者要做那些必要防護措施，以及不慎釀災時該有的相關緊急逃生疏散計畫有所規範，卻無實際的罰則律令，導致不幸事件一再發生，室內供營業、大眾集會、表演、比賽或錄影場地，皆為密閉室內營業場所，消防與通風設備普遍不佳，不得施放煙火或引燃爆竹、火炬、仙女棒、營火等火源，並不得因表演而點燃裝置於酒瓶或含於口中之可燃性液體。假若從事火把、爆竹及煙火等相關活動極易釀成火災，危及社會大眾的生命安全。爰本席建請修正消防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部分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此次造成九死十二傷重大火警的傑克丹尼夜店，佔地只有三十坪，二樓是環狀夾層，空間並不大，5年來消防單位安檢21次都沒有重大問題，在近期2月17號最後一次安檢仍是合格的。但內情為業者表演違法的「火舞」釀成大火，且火警發生當時夜店出入口只有一個，另一個逃生門關閉，導致逃生無門；加上二樓升降梯標示不清、事發時服務員疑似沒有疏散顧客客人全都擠往狹窄的樓梯，以至於逃生不及，9人不幸命喪火場，為何次次消防安檢合格，還會造成如此重大的傷亡，地方和中央機關應徹底檢討。\n二、回顧全球因使用火焰表演造成傷亡災例頻傳，例如2003年美國羅德島斯沃威克1間夜總會，造成近百人死亡、200多人受傷；2007年莫斯科中心家夜總會10人死亡等。再再分析顯示這些火警事故，皆因為使用火焰表演不慎，甚至在未申請情況下，在密閉空間內聚集大量人潮環境下，造成傷害。\n三、目前「消防法」第十四條僅規定：田野引火燃燒時或使用炸藥爆破時，需向縣市消防局主管機關核准，並且應將火把、火焰表演場所也納入之。此外，各地方政府需擬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明文禁止並宣導業者在相關場所使用明火表演，遇有不合規定項目，立即要求業者儘速改善，同時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並列入追蹤管制，直至確實改善為止，必要時亦需訂定罰則規範之。","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考量主管機關的審核之彈性，部份專案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排除在外。","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室內供營業、大眾集會、表演、比賽或錄影場地，不得施放煙火或引燃爆竹、火炬、仙女棒、營火等火源，並不得因表演而點燃裝置於酒瓶或含於口中之可燃性液體。但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現行":"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78:01178:1995-07-12-全文修正:47","說明":"新增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的罰則。","修正":"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14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