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14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毅等20人","議案名稱":"「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毅"],"連署人":["余政道","陳亭妃","郭榮宗","黃偉哲","蔡同榮","林淑芬","王幸男","葉宜津","高志鵬","簡肇棟","潘孟安","翁金珠","陳節如","余天","林岱樺","涂醒哲","蔡煌瑯","彭紹瑾","陳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11-03-25","2011-03-29"]},{"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0:49+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25","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6","會期":7,"字號":"院總第956號委員提案第10333號","laws":["03101"],"提案編號":"956委10333","案由":"本院委員李俊毅等20人，有鑑於具有地方特色之農特產品其製造均是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之「農產加工製造」，亦應列入農業之範疇，其農產加工產品亦應列為「農產品」，特提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特產品（如台南關廟製麵加工廠、桃園大溪豆乾加工廠、雲林豆皮加工廠）其製造均是使用農畜漁產品為原料加工而成，故「農產加工製造」亦應列入農業之範疇，而其產品亦應列為「農產品」。\n二、農產加工製造係指「以最初級的農、畜、水產品等為原料，經不同程度的處理，提供消費者作為食材使用」。\n三、為提高農業生產力，輔導農業轉型，增加農業產值，特提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之「農產加工製造」列入農業之範疇，農產加工產品亦列為「農產品」。","對照表":[{"law_id":"03101","law_name":"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n\n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n\n二、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n\n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n\n四、家庭農場：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n\n五、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n\n六、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n\n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n\n八、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n\n九、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人。\n\n十、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n\n(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n\n(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n\n(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n\n十一、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n\n十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n\n十三、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產、製、儲、銷體系之地區。\n\n十四、農業用地租賃：指土地所有權人將其自有農業用地之部分或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業使用者。\n\n十五、委託代耕：指自行經營之家庭農場，僅將其農場生產過程之部分或全部作業，委託他人代為實施者。\n\n十六、農業產銷班：指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之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之組織。\n\n十七、農產運銷：指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n\n十八、農業推廣：指利用農業資源，應用傳播、人力資源發展或行政服務等方式，提供農民終身教育機會，協助利用當地資源，發展地方產業之業務。","說明":"一、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特產品（如台南關廟製麵加工廠、桃園大溪豆乾加工廠、雲林豆皮加工廠）其製造均是使用農畜漁產品為原料加工而成，故「農產加工製造」亦應列入農業之範疇，而其產品亦應列為「農產品」。\n\n二、農產加工製造係指「以最初級的農、畜、水產品等為原料，經不同程度的處理，提供消費者作為食材使用」。\n\n三、為提高農業生產力，輔導農業轉型，增加農業產值，特提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之「農產加工製造」列入農業之範疇，農產加工產品亦列為「農產品」。","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n\n一、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生產、農產加工製造、銷售及休閒之事業。\n\n二、農產品：指農業所生產之物及農產加工產品。\n\n三、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n\n四、家庭農場：指以共同生活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場。\n\n五、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n\n六、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n\n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n\n八、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n\n九、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指從事農業試驗研究之機關、學校及農業財團法人。\n\n十、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n\n(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及農產加工製造使用者。\n\n(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n\n(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n\n十一、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n\n十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n\n十三、農產專業區：指按農產別規定經營種類所設立，並建立生產、製造、儲存、銷售體系之地區。\n\n十四、農業用地租賃：指土地所有權人將其自有農業用地之部分或全部出租與他人經營農業使用者。\n\n十五、委託代耕：指自行經營之家庭農場，僅將其農場生產過程之部分或全部作業，委託他人代為實施者。\n\n十六、農業產銷班：指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之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之組織。\n\n十七、農產運銷：指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n\n十八、農業推廣：指利用農業資源，應用傳播、人力資源發展或行政服務等方式，提供農民終身教育機會，協助利用當地資源，發展地方產業之業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14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