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14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議案名稱":"「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6/LCEWA01_070706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6/LCEWA01_070706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102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922070200100"}],"提案人":["賴士葆","侯彩鳳"],"連署人":["羅淑蕾","丁守中","黃昭順","黃偉哲","孫大千","費鴻泰","翁重鈞","劉盛良","鄭金玲","廖國棟","盧秀燕","陳杰","黃志雄","簡東明","郭榮宗","江義雄","潘孟安","吳清池","廖婉汝","帥化民","郭玟成","葉宜津","朱鳳芝","林郁方","楊麗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1-03-25","2011-03-29"]},{"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25","2011-03-29"]},{"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0-27"]}],"mtime":"2024-01-19T04:57:02+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25","last_time":"2011-10-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6","會期":7,"字號":"院總第981號委員提案第10334號","laws":["01512"],"提案編號":"981委10334","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侯彩鳳等27人，針對現行稅捐稽徵實務上常因稅捐稽徵機關以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為據，由於主管機關見解不同或改變，導致納稅義務人的租稅義務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而衍生疑義與民怨，足見現行法律文義對稅捐稽徵實務所引據解釋函令之規範，仍未臻周全與完善。有鑑於此，爰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並參酌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之意旨，修正本法第一條之一，明定解釋函令之見解變更，應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始有適用，以免納稅義務人因解釋函令之溯及適用，導致無法預測之不利結果，方符公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租稅之課徵需有法律之明文規定，亦即須有法律以租稅為其構成要件，租稅之課徵始有其法律效果。我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此即為租稅法定主義之根本依據。惟實務上常因稅捐稽徵機關以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為據而衍生疑義，故有本法第一條第一項之修訂。然解釋函令如有主管機關見解改變，將導致納稅義務人的租稅義務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顯見本法文義實尚有不足。\n二、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之解釋文揭示：「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n三、修法精神：爰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並參酌釋字第525號解釋之意旨，修訂本法第一條之一，明定解釋函令之見解變更，應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始有適用，以免納稅義務人因解釋函令之溯及適用，導致無法預測之不利結果，方符公義。","對照表":[{"law_id":"01512","law_name":"稅捐稽徵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之一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512:01512:1996-07-02-修正:3","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二項。\n\n二、按租稅之課徵需有法律之明文規定，亦即須有法律以租稅為其構成要件，租稅之課徵始有其法律效果。我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此即為租稅法定主義之根本依據。惟實務上常因稅捐稽徵機關以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為據而衍生疑義，故有本條第一項之修訂。然前項解釋函令如有主管機關見解改變，將導致納稅義務人的租稅義務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顯見本條文義實尚有不足。有鑑於此，爰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並參酌釋字第525號解釋之意旨，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解釋函令之見解變更，應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始有適用。以免納稅義務人因解釋函令之溯及適用，導致無法預測之不利結果。","修正":"第一條之一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n\n前項解釋函令之見解變更，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14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