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1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2人","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6/LCEWA01_070706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6/LCEWA01_070706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麗雲","蔣乃辛","郭素春","紀國棟"],"連署人":["林明溱","盧秀燕","羅明才","蔣孝嚴","黃昭順","侯彩鳳","陳根德","楊仁福","張嘉郡","劉盛良","朱鳳芝","蔡正元","徐少萍","簡東明","翁重鈞","黃義交","林滄敏","鍾紹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3-25","2011-03-29"]},{"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25","2011-03-29"]}],"mtime":"2024-01-19T04:57:1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25","last_time":"2011-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6","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10338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10338","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郭素春、紀國棟等22人，鑑於現行學校衛生法對患有心臟病、癲癇等傷病學生均明文規定應予加強輔導與照顧，惟所列傷病內容，卻未與時俱進，明列精神疾病及罕見疾病等業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有案須受特別照護者納入適用，爰提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憲法規定，國民應有平等受教之權利，國家教育主管機關亦應依法確保國民之各式受教權。\n二、因時代變遷，學生之精神類疾病已不應再狹隘定義為精神病，各式各樣之精神疾病如精神官能症之學生，都應為學校需特別加強關心；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罕見疾病日漸增加，照護各種罕見疾病學童也成為學校責無旁貸之重要任務。\n三、現代醫學發達，對各項精神疾病及罕見疾病之防治及照護已有完整方式，為加強學校關心相關學生，除確保其受教權外，更可預防意外及傷害事件之發生，爰提出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12","說明":"將精神病改為精神疾病以資明確，另將罕見疾病納入適用。依據精神衛生法第三條條文，精神疾病包含精神病與精神官能症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精神疾病，顯然精神病已無法完全包括在各種需特別照護之精神疾病，應將精神病修正為精神疾病，以確實保障該類學生在學校受到保護之權益。另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中央主管機關成立應設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負責罕見疾病認定之審議並公告，患有該類疾病之在學學童，也應受到學校之特別照護。","修正":"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1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