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1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4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6/LCEWA01_070706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6/LCEWA01_070706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麗雲","蔣乃辛","周守訓"],"連署人":["黃昭順","侯彩鳳","陳根德","楊仁福","張嘉郡","劉盛良","蔡正元","朱鳳芝","徐少萍","簡東明","翁重鈞","林明溱","林建榮","江玲君","蔡錦隆","蔣孝嚴","盧秀燕","吳清池","洪秀柱","黃義交","紀國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3-25","2011-03-29"]},{"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25","2011-03-29"]}],"mtime":"2024-01-19T04:57:16+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25","last_time":"2011-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6","會期":7,"字號":"院總第1339號委員提案第10339號","laws":["04605"],"提案編號":"1339委10339","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周守訓等24人，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有關保留錄取資格之規定，雖已對於進修碩士、博士之正額錄取，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明定得申請資格保留，惟因該條文未明定及於出國進修之人員實施相關保障，以致迭有疑義、爭議發生。爰提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明確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由我國高教現況觀之，大學錄取率已達九成以上，在高教普及化的發展下，修讀博碩士情形已非常普遍，加以教育國際化趨勢，出國進修博碩士班早已是常態。然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因進修保留資格規定中僅訂定進修碩博士之保留年限，未明確列出出國進修之條件，造成法令適用之爭議，恐影響正額錄取公務人員之出國進修機會，為確保相關當事人之權益，爰提案修正該款，以明確進修碩博士條件。","對照表":[{"law_id":"04605","law_name":"公務人員考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n\n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n\n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n\n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n\n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n\n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n\n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n\n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n\n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亦同。","說明":"修正第三項第二款，修正為國內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士班或博士班，以茲明確文字敘述，避免法律適用爭議。","修正":"第二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n\n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n\n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n\n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n\n二、進修國內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士或博士班，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n\n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n\n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n\n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n\n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1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