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1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6/LCEWA01_070706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6/LCEWA01_070706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蘇震清","郭榮宗"],"連署人":["陳亭妃","邱議瑩","陳瑩","蔡煌瑯","高志鵬","陳節如","田秋堇","王幸男","余天","黃仁杼","彭紹瑾","薛凌","翁金珠","黃淑英","黃偉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3-25","2011-03-29"]},{"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25","2011-03-29"]}],"mtime":"2024-01-19T04:57:2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25","last_time":"2011-03-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6","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0344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0344","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蘇震清、郭榮宗等18人，有鑒於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現行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補助，係依被保險人之不同身分類別，分由中央政府及直轄市政府負擔比率不等之補助款，而直轄市政府因對計算方式有所異見或財政困窘等由，長期積欠所應分擔之保險費政府補助款，對勞工保險財務造成嚴重衝擊，由於北高兩市長期積欠所應分擔的勞保保險費，截至98年10月底已高達568億，再加上行政院已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核定台北縣、台中縣與台中市、台南縣與台南市、高雄市與高雄縣單獨或合併升格直轄市，可預期未來直轄市政府欠費問題將更趨嚴重，考量政府整體財政收支及資源配置規劃，行政院爰配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有關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之調整，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七十九條修正草案，函請本院審議；於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將政府應負擔之保險費補助統一改由中央政府負擔，並於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授權由行政院訂定本次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施行日期，期能勞保財務能更臻健全永續發展，保障勞工生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序文建議修正為：「勞工保險保險費負擔與補助，依下列規定：」\n二、增列部分工時兼職勞工之補助規定、保險費金額與保險給付計算\n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如為部分工時工作者，其保險費之負擔與補助，應適用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工時工作者有兩份以上工作者，每一份工作保險費之負擔與補助，均適用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n基於前述規定，建議增列第十五條第二項，使有兩份以上部分工時工作之被保險人，其補助款亦得依其投保薪資總額核計。\n三、考量本次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修正內容，涉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有關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之調整及未來預算編列問題，爰增訂第三項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其施行日期。","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n\n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n\n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n\n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n\n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n\n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0-06-30-修正:19","說明":"一、本條序文涉及由被保險人「負擔」，及由中央政府「補助」之比例。另規定中並無「計算」問題，爰建議修正如上。\n\n二、投保險費之負擔與補助比例規定部分，亦應依據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使受雇從事二份工作以上之勞工，明文規定亦應強制納保，並獲得補助。","修正":"第十五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負擔與補助，依下列規定：\n\n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n\n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n\n前項第一款之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保險費之負擔與補助，分別按其月投保薪資負擔與補助。"},{"現行":"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117","說明":"一、現行條文未修正，分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n\n二、考量本次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修正內容，涉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有關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之調整及未來預算編列問題，爰增訂第三項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其施行日期。","修正":"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由行政院定之。\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五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1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