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1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建銘等28人","議案名稱":"「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7/LCEWA01_070707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7/LCEWA01_070707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柯建銘","田秋堇","蘇震清","陳亭妃","潘孟安","林淑芬","管碧玲"],"連署人":["陳瑩","劉建國","羅明才","高志鵬","陳節如","楊麗環","黃義交","黃仁杼","蔡同榮","吳清池","盧秀燕","李俊毅","葉宜津","黃偉哲","陳明文","涂醒哲","黃淑英","蔡煌瑯","賴坤成","翁金珠","郭玟成"],"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11-03-25","2011-03-29"]},{"會期":"07-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4-01"]},{"會期":"07-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01"]}],"mtime":"2024-01-19T04:56:0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25","last_time":"2011-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6","會期":7,"字號":"院總第759號委員提案第10347號","laws":["02708"],"提案編號":"759委10347","案由":"本院委員柯建銘、田秋堇、蘇震清、陳亭妃、潘孟安、林淑芬、管碧玲等28人，鑑於日本福島核電廠因強震及海嘯之複合性災害導致氫爆及輻射外洩等核能安全問題，顯示核能災害所產生的輻射劑量與影響範圍將因區域、地形、氣候、風向而有所不同，難以預期與控制。地質學家也指出，台灣與日本同屬環太平洋地震帶，共有42個以上之活動斷層，若台灣發生類似此次日本複合性災害時，即可能引起核電廠氫爆、輻射外洩，而災後應變計畫的縝密與否則攸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應借鏡日本福島事件以加強我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機制。而此次日本福島核電廠輻射影響範圍超過250公里，日本政府要求方圓20公里內人民應予撤離，30公里內應採取幅射防護措施，再參照美國核管會其訂定標準則是16公里，然目前台灣緊急應變區的安全範圍過低，僅於施行細則訂定不得低於5公里，恐無法及時有效對緊急應變計畫區內及週邊民眾進行疏散及救護，為使災害應變有效及時疏散相關人員，妥此，特提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明定最小緊急應變區域範圍為20公里，以使核子事故發生時，有效成功進行民眾防護工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對照表":[{"law_id":"02708","law_name":"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名詞定義）\n\n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核子事故：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緊急事故，且核子反應器設施內部之應變組織無法迅速排除事故成因及防止災害之擴大，而導致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足以引起輻射危害之事故。\n\n二、核子反應器設施：指裝填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及其相關附屬廠房與設備；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廠址所設數個核子反應器設施，視為一核子反應器設施。\n\n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指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目的之核子反應器設施。\n\n四、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子反應器設施者。\n\n五、緊急應變計畫區：指核子事故發生時，必須實施緊急應變計畫及即時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區域。\n\n六、整備措施：指於平時預為規劃、編組、訓練及演習之各項作為，俾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採行應變措施。\n\n七、應變措施：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防止事故持續惡化及保護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進行之各項作為。\n\n八、復原措施：指核子事故經控制不再持續惡化，至受事故影響區域可恢復正常生活狀況前，所需完成之暫時移居、地區進出管制、食物及飲水管制等相關防護措施。\n\n九、指定之機關：指為執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事宜，由行政院指定之行政機關。\n\n十、民眾防護：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減少輻射曝露，保障民眾生命、身體安全，所採行之掩蔽、服用碘片、疏散收容、食物及飲水管制、暫時移居、地區進出管制、污染清除、醫療救護等措施。\n\n十一、掩蔽：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民眾停留於室內，並立即關閉門窗及通風系統，以降低吸入放射性核種及輻射曝露可能性之措施。\n\n十二、碘片：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適時服用一定劑量，可防止外釋放射性碘積存於人體甲狀腺部位，以避免或減少甲狀腺癌發生之碘化鉀藥劑。\n\n十三、緊急應變計畫：指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n\n十四、緊急應變基本計畫：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指定之機關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綜合性緊急應變計畫。\n\n十五、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指緊急應變計畫區所在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保障地區民眾安全，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地區性民眾防護應變計畫。\n\n十六、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為進行設施之搶救及配合地區民眾防護作業，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設施內、外之緊急應變計畫。","說明":"鑑於日本強震輻射危機所影響範圍遠超過250公里，日本政府要求方圓20公里內人民應予撤離，30公里內應採取幅射防護措施，再參照美國核管會其訂定標準則是16公里；而目前台灣核災緊急應變區的安全範圍過低，恐無法及時有效對緊急應變計畫區內及週邊民眾進行救護。為加強我國核子事故緊應變之機制，使災害應變有效及時疏散相關人員，特於本條文中明定最小緊急應變區域範圍，以使核子事故發生時，有效成功進行民眾防護工作。","修正":"第二條　（名詞定義）\n\n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核子事故：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緊急事故，且核子反應器設施內部之應變組織無法迅速排除事故成因及防止災害之擴大，而導致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足以引起輻射危害之事故。\n\n二、核子反應器設施：指裝填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及其相關附屬廠房與設備；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廠址所設數個核子反應器設施，視為一核子反應器設施。\n\n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指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目的之核子反應器設施。\n\n四、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子反應器設施者。\n\n五、緊急應變計畫區：指核子事故發生時，必須實施緊急應變計畫及即時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區域；係以核子反應器設施所在位置為中心半徑不得小於二十公里為緊急應變計畫區。\n\n六、整備措施：指於平時預為規劃、編組、訓練及演習之各項作為，俾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採行應變措施。\n\n七、應變措施：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防止事故持續惡化及保護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進行之各項作為。\n\n八、復原措施：指核子事故經控制不再持續惡化，至受事故影響區域可恢復正常生活狀況前，所需完成之暫時移居、地區進出管制、食物及飲水管制等相關防護措施。\n\n九、指定之機關：指為執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事宜，由行政院指定之行政機關。\n\n十、民眾防護：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減少輻射曝露，保障民眾生命、身體安全，所採行之掩蔽、服用碘片、疏散收容、食物及飲水管制、暫時移居、地區進出管制、污染清除、醫療救護等措施。\n\n十一、掩蔽：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民眾停留於室內，並立即關閉門窗及通風系統，以降低吸入放射性核種及輻射曝露可能性之措施。\n\n十二、碘片：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適時服用一定劑量，可防止外釋放射性碘積存於人體甲狀腺部位，以避免或減少甲狀腺癌發生之碘化鉀藥劑。\n\n十三、緊急應變計畫：指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n\n十四、緊急應變基本計畫：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指定之機關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綜合性緊急應變計畫。\n\n十五、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指緊急應變計畫區所在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保障地區民眾安全，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地區性民眾防護應變計畫。\n\n十六、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為進行設施之搶救及配合地區民眾防護作業，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設施內、外之緊急應變計畫。"}]}],"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1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