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1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金珠等21人","議案名稱":"「文化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6/LCEWA01_070706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6/LCEWA01_070706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部組織法草案」、「文化部文化資產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文化部影視產業局組織法草案」、「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草案」、「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草案」、「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草案」、「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草案」、「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草案」、「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法草案」、「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草案」、委員翁金珠等21人擬具「文化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林正二等28人擬具「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005260703007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部組織法草案」、「文化部文化資產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文化部影視產業局組織法草案」、「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組織法草案」、「國立國父紀念館組織法草案」、「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草案」、「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草案」、「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草案」、「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法草案」及「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組織法草案」，並請同意撤回前送本院審議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組織法草案」及「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001250701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正二等29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管理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71208070200500"}],"提案人":["翁金珠","潘孟安","蘇震清","陳亭妃","郭榮宗"],"連署人":["柯建銘","管碧玲","林岱樺","李俊毅","薛凌","葉宜津","田秋堇","陳節如","陳明文","涂醒哲","余天","黃偉哲","黃淑英","高志鵬","劉建國","黃仁杼"],"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11-03-25","2011-03-29"]},{"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25","2011-03-2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5-26"]}],"mtime":"2025-01-21T01:00:36+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25","last_time":"2011-05-26","議案類別":"法律案","laws":["01090"],"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10348號","案由":"本院委員翁金珠、潘孟安、蘇震清、陳亭妃、郭榮宗等21人，依據中央政府組織精簡精神並提升中央政府機關行政效率原則，主張整併現行中央政府文化事務相關部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設立行政院文化部作為職掌全國文化事務最高單一行政機關。由過去人文藝術、大眾文化分流分治主次制度上之改變，揭示一個理念上我國正式跨入文化觀念多元、廣義、接納、一體新興時代之來臨，使無分寡眾、族群、地域、階級、性別、年齡之文化內容及文化形式之政策推動，皆能充分具備平等主義之精神而合理開展。為促成將來文化部組織建構機能上之健全，權責上之分明，理念上之宏觀，使為維繫國家文化發展實踐宏揚之永續基礎，特提案擬具「文化部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090","law_name":"文化部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文化部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明定文化部之隸屬關係及設立目的。","增訂":"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文化事務，特設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說明":"明定文化部之權限與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n\n二、文化施設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n\n三、繪畫、工藝、雕塑、建築藝術、攝影、複合媒材、前衛藝術、音樂、舞蹈、戲劇、偶劇等視覺藝術及表演藝術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n\n四、電影、電視、廣播、流行音樂、織品設計、應用美術、廣告設計、通俗文學、卡通漫畫、動畫、網路媒體、時代舞蹈、街頭演藝等文化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n\n五、考古學、民俗學、人類學等族群文化相關之研究，及傳統工藝、社區營造等民俗城鄉文化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n\n六、哲學、社會學、歷史學、地理學、語言學、文學、文化理論等文化相關內容之書籍、刊物、出版、廣播、電視、新聞、紀實攝影、紀實錄影、紀實電影等人文媒體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n\n七、無形文化資產包括傳統曲藝、戲曲、民俗技藝，及有形文化資產包括文獻、古物、古蹟、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天然奇景等文化資產之保存、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n\n八、民間參與國際文化組織、文化活動、文化競賽、文化展演，及政府駐外文化中心之設立、國際文化交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n\n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n\n十、文化環境、文化資源、文化市場、文化消費、文化投資、文化營運、文化行為、文化趨勢等文化結構之普查統計與分析。\n\n十一、其他有關文化事項。"},{"說明":"明定文化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說明":"明定文化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明定文化部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文化資產局：執行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及研究事項。\n\n二、文化產業局：執行文化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說明":"明定文化部駐外機構法源依據。","增訂":"第六條　本部駐外機構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說明":"明定文化部各司、處之設置。","增訂":"第七條　本部設下列各司、處：\n\n一、綜合規劃司。\n\n二、藝術發展司。\n\n三、大眾文化司。\n\n四、民俗城鄉司。\n\n五、人文媒體司。\n\n六、文化資源司。\n\n七、國際交流司。\n\n八、秘書處。\n\n九、人事處。\n\n十、會計處。\n\n十一、法制處。\n\n十二、統計處。\n\n十三、政風處。"},{"說明":"文化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之。","增訂":"第八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之。"},{"說明":"明定施行日期。","增訂":"第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6","提案編號":"1557委1034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1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