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2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金珠等17人","議案名稱":"「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423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6/LCEWA01_070706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6/LCEWA01_070706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蔣乃辛等26人、委員翁金珠等17人、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billNo":"100101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2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5060702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527070100200"}],"提案人":["翁金珠"],"連署人":["管碧玲","陳亭妃","潘孟安","陳明文","郭榮宗","涂醒哲","李俊毅","蘇震清","葉宜津","王幸男","高志鵬","蔡煌瑯","黃偉哲","許添財","康世儒","陳瑩"],"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3-25","2011-03-29"]},{"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25","2011-03-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0-12"]}],"mtime":"2024-01-19T04:57:3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25","last_time":"2011-10-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6","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10353號","laws":["01741"],"提案編號":"1605委10353","案由":"本院委員翁金珠等17人，鑑於調查顯示逾五成學童對校園安全感到恐懼，創六年來新高，其中學童最為憂心的是「暴力」、佔四十三‧二%，已連續四年居冠，比例甚至較去年提高七個百分點，顯見校園霸凌與暴力隱憂已不容忽視。而擔憂「被偷或被搶」的比率也高達三十三‧三%、擔憂「性侵害」者亦有二十一‧七%，暴力、搶劫和性侵都是屬於霸凌的範圍，顯示校園霸凌已達臨界點。為因應校園霸凌事件頻傳，保障學生不受霸凌傷害，爰提案修正「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國家除應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外，並增列將不受霸凌納入保障範圍，以避免學生身心遭受侵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41","law_name":"教育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law_content_id":"01741:01741:2006-12-12-修正:8","說明":"鑑於校園霸凌事件頻傳，為使學生不受任何霸凌侵害，本條增列對於學生於受教育學習過程，應有免於遭受任何霸凌之權利。","修正":"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n\n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造成身心之侵害。\n\n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n\n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2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