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21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2人","議案名稱":"「消防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6/LCEWA01_070706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6/LCEWA01_070706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慶忠等34人、委員蔣乃辛等25人及委員黃昭順等39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3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育昇等32人擬具「消防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40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慶忠等34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9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3人「消防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11070200300"}],"提案人":["吳育昇","孔文吉","黃昭順","陳亭妃","簡肇棟","潘維剛","蔣乃辛","郭素春","洪秀柱","林鴻池","羅明才"],"連署人":["張慶忠","朱鳳芝","簡東明","趙麗雲","林明溱","林德福","楊仁福","帥化民","陳秀卿","吳清池","黃仁杼","徐少萍","翁重鈞","陳根德","陳杰","賴士葆","紀國棟","盧嘉辰","劉盛良","蔡正元","羅淑蕾"],"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3-25","2011-03-29"]},{"會期":"07-07-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3-25","2011-03-2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4-06"]}],"mtime":"2024-01-19T04:56:5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3-25","last_time":"2011-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6","會期":7,"字號":"院總第1301號委員提案第10357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1委10357","案由":"本院委員吳育昇、孔文吉、黃昭順、陳亭妃、簡肇棟、潘維剛、蔣乃辛、郭素春、洪秀柱、林鴻池、羅明才等32人，鑒於各政府、民間單位為增添現場氣氛所舉辦之施放天燈、火花、火把或火焰表演，具有無法預測之危險性，極易引起公共危險。而且，目前在消防法規方面，對於公共場所進行會產生火焰、火星、火花等明火表演的活動，尚未嚴格禁止，為了要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爰擬具修訂「消防法第十四、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非經許可不得進行施放天燈，以及會產生火焰、火星、火花等活動、表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於公共場所進行會產生火焰、火星、火花等明火表演的活動，於國內外皆陸續傳出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意外等不幸事件。民國92年2月20日，於美國羅德島州「車站」夜總會，為了表演效果施放焰火，燒到舞台周圍牆壁及天花板的易燃隔音泡棉。另外，民國100年3月6日於臺中ALA夜店大火造成9死12傷慘劇。\n二、目前在消防法規方面尚未嚴格禁止會產生火焰、火星、火花等明火表演的活動，僅只有「公共場所火焰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領」，顯見指導綱領並未發揮作用，以防止該類意外發生。\n三、為了要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爰擬具修訂「消防法第十四、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非經許可不得進行施放天燈，以及會產生火焰、火星、火花等活動、表演。","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下列易生災害之行為，應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許可：\n\n一、山林、田野引火燃燒。\n\n二、使用炸藥爆破施工。\n三、施放煙火。","law_content_id":"01178:01178:1995-07-12-全文修正:16","說明":"一、有鑑於施放天燈、火花、火焰或火把類等表演，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具有相當程度之致生火災之危險性，特明文規定未經許可不得進行。\n\n二、款次變更。\n\n三、施放煙火行為業已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訂有相關規定，因此予以刪除。","修正":"第十四條　下列易生災害之行為，應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許可：\n\n一、山林、田野引火燃燒。\n\n二、聚眾施放天燈。\n三、使用炸藥爆破施工。\n四、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進行火花、火焰或火把類等表演。\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n主管機關得就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範圍、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訂法規管理之。"},{"現行":"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78:01178:1995-07-12-全文修正:47","說明":"一、實務上田野引火燃燒及施放天燈之情況，多屬輕微情節，可採糾正或勸導措施，以發揮導正效果。\n\n二、明火表演等其他易造成火警意外的行為，危險程度較高，則應逕行裁罰。","修正":"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n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21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