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21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4人","議案名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7/LCEWA01_070707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7/LCEWA01_070707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昭順","呂學樟","蔣孝嚴","吳清池","王進士"],"連署人":["曹爾忠","張嘉郡","羅淑蕾","李慶華","盧秀燕","李鴻鈞","林益世","林明溱","翁重鈞","楊瓊瓔","劉盛良","楊仁福","蕭景田","鄭金玲","郭素春","林德福","洪秀柱","林滄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1-04-01"]},{"會期":"07-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01"]}],"mtime":"2024-01-19T04:55:2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01","last_time":"2011-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702號委員提案第10358號","laws":["01449"],"提案編號":"1702委10358","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呂學樟、蔣孝嚴、吳清池、王進士等24人，有鑑於高雄左營自治基地眷村改建延宕多年，衍生出許多身分認定問題，由於過去歷史因素，許多自治會幹部未能善盡管理責任，導致許多原眷戶未能辦理合法眷籍登入，喪失原眷戶身分，嚴重影響眷戶權益，且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進度嚴重落後，導致尚未完成改建安置之眷戶必須負擔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原眷戶經濟負擔增加，甚至無法負荷，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爰此本人建請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眷改條例第一條說明立法意旨，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　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及中低收入戶，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此條例以規範促進眷村改建為目的。\n二、為符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立法精神，建議修改相關條文，將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相增加部份用語，第三項增加名詞確切說明，以杜絕地方政府土地可否涵蓋之爭議，另為保障眷戶之權益，亦不加重眷戶負擔，原修訂眷戶自行負擔改建部分不得納計工程之物價調整款，以符公義。","對照表":[{"law_id":"01449","law_nam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原眷戶可獲之輔助購宅款，以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依國有土地可計價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百分之六十九點三為分配總額，並按其原眷戶數、住宅興建成本及配售坪型計算之。分配總額達房地總價以上者，原眷戶無須負擔自備款，超出部分，撥入改建基金；未達房地總價之不足款，由原眷戶自行負擔。\n\n前項原眷戶自行負擔部分，最高以房地總價百分之二十為限，其有不足部分，由改建基金補助。\n\n原眷戶可獲得之輔助購宅款及自備款負擔金額，依各眷村之條件，於規劃階段，由主管機關以書面向原眷戶說明之。\n\n申請自費增加住宅坪型之原眷戶，仍依原坪型核算輔助購宅款，其與申請價購房地總價之差額由原眷戶自行負擔。","law_content_id":"01449:01449:1996-01-12-制定:20","說明":"一、增加第一項房屋建造完成當期。\n\n二、增加第三項「第一項所稱國有土地可計價，係指非屬公共設施之各級政府所有可計價公告土地，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自備款尚未繳納完全眷戶，均適用之。為保障原眷戶之權益，亦不加重眷戶負擔，爰修訂眷戶自行負擔改建部分不得納計工程之物價調整款，以符公義。","修正":"第二十條　原眷戶可獲之輔助購宅款，以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國有土地可計價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百分之六十九點三為分配總額，並按其原眷戶數、住宅興建成本及配售坪型計算之。分配總額達房地總價以上者，原眷戶無須負擔自備款，超出部分，撥入改建基金；未達房地總價之不足款，由原眷戶自行負擔。\n\n前項原眷戶自行負擔部分，不得納計工程之物價調整款，最高以房地總價百分之二十為限，其有不足部分，由改建基金補助。\n\n第一項所稱國有土地可計價，係指非屬公共設施之各級政府所有可計價公告土地，依房屋建造完成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價。自備款尚未繳納完全眷戶，均適用之。\n原眷戶可獲得之輔助購宅款及自備款負擔金額，依各眷村之條件，於規劃階段，由主管機關以書面向原眷戶說明之。\n\n申請自費增加住宅坪型之原眷戶，仍依原坪型核算輔助購宅款，其與申請價購房地總價之差額由原眷戶自行負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2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