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2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1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7/LCEWA01_070707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7/LCEWA01_070707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錦隆","朱鳳芝","丁守中","蔣乃辛","周守訓"],"連署人":["楊仁福","蔣孝嚴","林建榮","徐耀昌","張嘉郡","簡東明","羅淑蕾","侯彩鳳","劉盛良","蔡正元","林德福","陳秀卿","陳根德","徐少萍","孔文吉","王廷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1-04-01"]},{"會期":"07-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01"]}],"mtime":"2024-01-19T04:55:4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01","last_time":"2011-04-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7","會期":7,"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0364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0364","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朱鳳芝、丁守中、蔣乃辛、周守訓等21人，鑑於我國汽車行車事故中，因汽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而導致傷亡者，更為嚴重，應明定汽車行駛道路如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該汽車駕駛人應受罰鍰，以期汽車行駛於道路後座乘客繫上安全帶，減少因事故所受傷亡。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敬請公決。","說明":"一、載客用的汽車都裝置安全帶，旨在保護乘客於汽車發生事故時減少傷亡。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以下簡稱本條）雖有規定：汽車行駛到路上或高速公路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對駕駛人罰鍰。但是未規定後座乘客未繫案全帶者，亦需罰鍰。而查近年來所發生之汽車行車事故中，因後座乘客未繫案全帶，導致傷亡者，更為嚴重，最顯著的例子就是國父孫中山先生的孫女孫穗芬女士，於民國100年1月1日上午自台北市赴桃園機場途中，因汽車事故，其在後座未繫案全帶而導致身亡，震驚社會！因此，輿論呼籲，客用汽車之後座也應繫安全帶，以策安全，如有違者對駕駛人施以罰鍰。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加規定，汽車後座乘客也應繫安全帶。\n二、但是，必須考量有些乘客因為醫療等情形必須平躺或其他不能或不便繫安全帶者，則應排除強制繫安全帶，爰增訂本條第三項，增加「不必適用」之規定。\n三、附條文對照表乙份。","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n\n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機車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增訂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及高速公路，後座乘客也應繫安全帶。\n\n二、增訂第三項。因醫療等特殊需求而不便繫安全帶者，得排除適用。","修正":"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或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n\n因醫療等特殊需求而不便繫安全帶者，不適用前兩項規定；其實施辦法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n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n\n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n\n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n\n機車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2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