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24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7人","議案名稱":"「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7/LCEWA01_070707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7/LCEWA01_070707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丁守中等27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602070300200"}],"提案人":["丁守中","羅淑蕾","潘維剛","陳淑慧","蔣乃辛","朱鳳芝","洪秀柱"],"連署人":["林滄敏","蔡正元","盧嘉辰","蔣孝嚴","盧秀燕","黃昭順","孔文吉","劉盛良","徐少萍","江玲君","孫大千","張嘉郡","侯彩鳳","吳清池","林明溱","陳根德","楊仁福","林建榮","黃義交","紀國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7-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4-01"]},{"會期":"07-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0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6-02"]}],"mtime":"2024-01-19T04:55:5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01","last_time":"2011-06-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7","會期":7,"字號":"院總第309號委員提案第10366號","laws":["04563"],"提案編號":"309委10366","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羅淑蕾、潘維剛、陳淑慧、蔣乃辛、朱鳳芝、洪秀柱等27人，鑒於刑法於追訴期規定已修訂為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然而公務員懲戒法仍維持十年的追訴期。以江國慶案為例，監察院於追溯期逾期後，無法追懲造成江國慶冤死之違法失職人員。公務員食國家俸祿，掌握國家公權力，若有違法失職侵權行為，所受追訴，豈能比刑法上追訴權寬鬆。實有必要將公務員懲戒追溯期的時間點界定，改為以違法事實被發現之日開始計算，使公務員知法犯法者不敢存有僥倖之心，能更加謹慎依法行政與執法。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刑法於公務員瀆職罪章中，規範凌虐人犯罪、違法行刑罪或濫權追訴處罰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由於調查期間漫長，追訴期也將二十年修訂為三十年。然而，公務員懲戒法仍維持十年的追訴期，使監察院於追溯期逾期後，無法要求相關機關懲處失職人員，僅能對行政機關提出糾正。\n二、以江國慶案為例，民國八十五年空軍作戰司令部謝性女童姦殺案，造成江國慶錯殺冤死，已超過追訴權，使監察院無法追懲違法失職人員。此外，根據法務部統計，訴訟十年以上的案子超過兩百件，其中難免有失職人員造成之冤案。公務員食國家俸祿，掌握國家公權力，若有違法失職侵權行為，所受追訴，豈能比刑法上追訴權寬鬆。實有必要將公務員懲戒追溯期的時間點界定，改為以違法事實被發現之日開始計算，使公務員知法犯法者不敢有僥倖之心，更加謹慎依法行政與執法。","對照表":[{"law_id":"04563","law_name":"公務員懲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懲戒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n\n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n\n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n\n三、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說明":"刑法於追訴期規定已修訂為二十年。然而公務員懲戒法仍維持十年的追訴期，使監察院於追溯期逾期後，追懲相關失職人員，僅能對行政機關提出糾正。江國慶冤殺枉死案即為顯例。公務員食國家俸祿，掌握國家公權力，若有違法失職侵權行為，所受追訴，豈能比刑法上追訴權寬鬆。實有必要將公務員懲戒追溯期的時間點界定，改為以違法事實被發現之日開始計算，使公務員知法犯法者不敢有僥倖之心，更加謹慎依法行政與執法。","修正":"第二十五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議決：\n\n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n\n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n\n三、自違法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24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