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2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40人","議案名稱":"「農業部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7/LCEWA01_070707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7/LCEWA01_070707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丁守中等37人擬具「農業部組織法草案」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丁守中等39人擬具「農業部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獸醫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0052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獸醫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並請同意撤回前送本院審議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獸醫試驗所組織法草案」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案。","billNo":"1000125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37人「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24070200500"}],"提案人":["丁守中","呂學樟","林明溱","朱鳳芝","張嘉郡","廖婉汝","蔣乃辛","楊瓊瓔","羅淑蕾","潘孟安","徐耀昌","蘇震清","劉盛良","蔡錦隆","林滄敏","蔣孝嚴","馬文君"],"連署人":["張慶忠","黃偉哲","趙麗雲","李復興","廖國棟","江義雄","侯彩鳳","林德福","陳明文","翁重鈞","賴士葆","鍾紹和","潘維剛","徐少萍","陳秀卿","簡東明","帥化民","蔡正元","洪秀柱","江玲君","黃義交","黃昭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7-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日期":["2011-04-01"]},{"會期":"07-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0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5-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5-27"]}],"mtime":"2024-01-19T04:55:55+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01","last_time":"2011-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7","會期":7,"字號":"院總第1204號委員提案第10368號","laws":["03175"],"提案編號":"1204委10368","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呂學樟、林明溱、朱鳳芝、張嘉郡、廖婉汝、蔣乃辛、楊瓊瓔、羅淑蕾、潘孟安、徐耀昌、蘇震清、劉盛良、蔡錦隆、林滄敏、蔣孝嚴、馬文君等39人，有鑒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因應未來行政院新架構調整，本諸「精實、彈性、效能」原則，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輔導農田水利永續經營為首要目標，並將農田水利業務比照目前農委會農田水利處業務，置於第二條農業部掌理事項，而不附屬於第五條所設之農村發展署下組級業務。爰提出「農業部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部分條文並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九十九年二月五日施行。該法對於機關組織法規名稱與應定事項、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以至於機關規模與建置標準及內部單位個數等事項皆有所規定。\n二、行政院組織法業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其第三條規定行政院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本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復規定本部設農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依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署之組織亦應以法律定之，爰擬具「農業部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n1.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n2.本署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n3.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n4.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n5.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草案第五條）\n6.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六條）","對照表":[{"law_id":"03175","law_name":"農業部農村發展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農業部農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農村發展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農業部為統籌全國農村規劃建設相關資源、整合農村社區實施之各項建設與計畫，並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特設農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農村發展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訂定、執行及監督。\n\n二、農村發展推廣教育、宣導、行銷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推動及聯繫。\n\n三、農村資源、文化、景觀、生活品質評定與生活機能改善工程之調查、規劃、保育、協調、輔導及推動。\n\n四、農村再生計畫之輔導、審議、協調及監督。\n\n五、農地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析、協調、推動及管理。\n\n六、農村再生與休閒農業政策、法規、計畫之訂定、協調及推動。\n\n七、休閒農業、農村文化、農村生活與環境改善工程之規劃及監督。\n\n八、農村發展與農村再生之研究及國際交流。\n\n九、其他有關農村發展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增訂":"第五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2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