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2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涂醒哲等18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8/LCEWA01_070708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8/LCEWA01_070708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涂醒哲","陳亭妃","李俊毅"],"連署人":["林淑芬","黃偉哲","高志鵬","余天","陳瑩","葉宜津","許添財","翁金珠","陳節如","彭紹瑾","蘇震清","王幸男","林岱樺","蔡煌瑯","薛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4-08","2011-04-12"]},{"會期":"07-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08","2011-04-12"]}],"mtime":"2024-01-19T04:54:2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08","last_time":"2011-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8","會期":7,"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0382號","laws":["04552"],"提案編號":"161委10382","案由":"本院委員涂醒哲、陳亭妃、李俊毅等18人，有鑑於現行民事訴訟上訴期間為20天，刑事訴訟上訴期間只有10天，但行政訴訟上訴期間為20天，有各種不同期日規定當然會讓民眾搞不清楚，有必要考慮統一各種訴訟的上訴時效，因為法律不應讓人民覺得很複雜，也不必一定要請律師才能了解。再者，刑事訴訟判決一經確定，則影響當事人利益甚鉅，若是因為被告在訴訟程序上來不及提出關鍵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或是非屬法定得聲請遲延上訴期間之回復原狀救濟的話，很可能一件冤獄就此發生。以住在大廈的一般民眾為例，為方便住戶，一般多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大廈內各種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大廈管理及郵件代收等工作，性質上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因此從管理員簽收判決書的那一天就開始起算上訴期。然而因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的上訴期間各不相同，本席為避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規定不一造成民眾困擾，因刑事訴訟法最重要之目的即在保障被告之權利，亦為避免侵害人民權益，擬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為20日，將與各訴訟法上訴的不變期間歸於一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法定期間通常都在一些比較重要的程序中規定，而且都與當事人的訴訟上權利有關，當事人如果不遵守這些法定期間，也就是在法定期間內沒有完成某些訴訟行為，就失去法律所賦予這些訴訟上權利，所以又被稱作「失權期間」。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同是規定訴訟程序的法律，民事訴訟法的不變期間法理，當然可應用在刑事訴訟程序中。\n二、現行刑事上訴期間為10天，譬如住在大廈的一般民眾，從管理員簽收判決書的那一天就開始起算上訴期，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訂定上訴之法定期間（不變期間）為20日，為避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規定不一造成困擾，以及避免侵害人民權益，應將上訴不變期間歸於一致。\n三、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同是規定訴訟程序的法律，民事訴訟法的不變期間法理，當然可應用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刑事訴訟中的不變期間甚多，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條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期間為10日；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等等。凡是遲誤這些法律所規定的期間，也就是沒有在這些期間內完成再議、再審的聲請和上訴、抗告的提起程序，便喪失這些聲請、提起的權利。\n四、所謂法治社會，並不單純指以法律來規範處罰人民行為，而係讓人民真正了解法律，適用法律，最後才能遵守法律，方為法治。現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此三大訴訟法中，民事訴訟上訴期間為20天，刑事訴訟只有10天，但行政訴訟又是20天，有各種不同時效當然會讓民眾搞不清楚，有必要考慮統一各種訴訟的時效，因為法律不應讓人民覺得很複雜，也不必一定要請律師才能了解。\n五、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條規定，若告訴人欲聲請交付審判，應比照上訴之期日規定，於接受處份書後20日內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為之。\n六、修正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將上訴期間放寬為20日，參酌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期日規定，刑事判決對於當事人之影響不次於民事判決及行政判決影響，甚至對人民權益更為重大，自應予以相同或較長之上訴期間，以符合平等原則。","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n\n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n\n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3-01-14-修正:359","說明":"凡與人民訴訟利益有關之規定，必須要從寬認定，避免造成程序上之不利益。而避免人民因法律規定之期間期日而受有不利益，應適度予以放寬，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訂定上訴之法定期間（不變期間），作出修正。","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n\n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n\n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現行":"第三百四十九條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375","說明":"一、為維護被告權益，現行上訴期間為十日，不如民事訴訟上訴期間為二十日，刑事判決對於當事人之影響不次於民事判決影響，甚至對人民權益更為重大，自應予以相同或較長之上訴期間，以符合平等原則。\n\n二、以住在大廈的一般民眾為例，為方便住戶，一般多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大廈內各種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大廈管理及郵件代收等工作，性質上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因此從管理員簽收判決書的那一天就開始起算上訴期，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訂定上訴之法定期間（不變期間）為20日，為避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規定不一造成困擾，以及避免侵害人民權益。\n\n三、刑事訴訟判決一經確定，則影響當事人利益甚鉅，若是因為被告在訴訟程序上來不及提出關鍵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或是非屬法定得聲請遲延上訴期間之回復原狀救濟的話，很可能一件冤獄就此發生。","修正":"第三百四十九條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2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