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30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議案名稱":"「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8/LCEWA01_070708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8/LCEWA01_070708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黃偉哲"],"連署人":["葉宜津","林岱樺","陳節如","陳明文","黃淑英","李俊毅","翁金珠","邱議瑩","蔡煌瑯","田秋堇","賴坤成","余天","高志鵬","林淑芬","蔡同榮","薛凌","管碧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4-08","2011-04-12"]},{"會期":"07-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08","2011-04-12"]}],"mtime":"2024-01-19T04:54:3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08","last_time":"2011-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8","會期":7,"字號":"院總第1033號委員提案第10387號","laws":["01724"],"提案編號":"1033委10387","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黃偉哲等19人，鑒於目前國內身障學生超過10萬人，卻僅有6,773人能進入特教體系接受教育，比率僅為7.01%；又各縣市均有身障學生，惟目前仍有5縣市並無設置特教學校，顯見各縣市之特教資源分配不均。現行教育部編列特殊教育預算經費比例過低，無法解決特教學校不足、特教資源分配不均、身障學生受教機會不均等重大問題，爰提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修正草案」，提高中央政府中教育主管預算的下限比例，由百分之四．五提高為百分之五，讓特殊教育預算經費得以大幅增加，以加速解決特教學校不足的窘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教育部統計98學年度，全國身障生人數計有10萬6,882人，卻僅有6,773人能進入特教體系接受教育，比率僅為7.01%。以國民義務教育階段（國小、國中）為例，身心障礙學生合計有6萬4,803人，目前僅有1,998人就讀特教學校（比率3.08%），其他96.92%之身障學生卻無法進入特教體系受教育，而被安置在普通學校上課，就學權益長期遭到漠視，亦造成師生上課壓力。\n二、目前全國共設置24所特教學校，10萬餘人身心障礙學生分布各縣市。目前仍有部分縣市未設置特教學校，包括：南投縣、嘉義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顯見各縣市之特教資源分配不均，致使家長必須奔波接送身障學生至鄰近縣市受教育，甚至部分身障學生輟學在家；換言之，大多數身障生未能接受適性教育，導致嚴重學習障礙。\n三、憲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及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教育部應積極檢討特教資源配置，落實每縣市至少有1所特教學校之目標，根本解決身障學生受教機會不均問題，保障其受教權，進而增進弱勢者未來進入社會之服務能力，以減輕社會負擔。\n四、特殊教育法自民國86年修正時即訂定各級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之下限比例，訂出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但中央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之下限比例一直都低於百分之五（百分之三、百分之四．五），兩者相較比例懸殊，中央政府負有國家整體政策規劃執行之責任，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之下限比例更不應低於地方政府。\n五、觀察近年教育部編列特殊教育經費，雖然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明訂各級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之下限比例，且98年之修法亦提高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的比例，然100年度教育部編列特殊教育相關經費占整體教育部主管預算4.61%，僅增加4億多，低空飛過百分之四．五的門檻，增加部分均為年度例行性行政業務工作計畫，對於解決特教學校不足、特教資源分配不均、身障學生受教機會不均等問題，仍沒有重大進展。\n六、為了改善全國身障生人數就學權益，提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修正草案，提高中央政府中教育主管預算的下限比例，由百分之四．五提高為百分之五，讓每年特殊教育預算經費至少再增加5億以上，以加速解決特教學校不足的窘境。","對照表":[{"law_id":"01724","law_name":"特殊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n\n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n\n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說明":"提高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比例，由百分之四．五提高為百分之五，加速解決特教學校不足、特教資源分配不均、身障學生受教機會不均等重大問題。","修正":"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n\n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n\n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3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