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30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議案名稱":"「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ㄧ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8/LCEWA01_070708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8/LCEWA01_070708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鄭金玲","江玲君","陳秀卿"],"連署人":["盧秀燕","羅淑蕾","蔡正元","羅明才","蔣孝嚴","侯彩鳳","徐少萍","趙麗雲","劉盛良","張嘉郡","林建榮","翁重鈞","林明溱","朱鳳芝","林鴻池","黃昭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4-08","2011-04-12"]},{"會期":"07-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08","2011-04-12"]}],"mtime":"2024-01-19T04:54:4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08","last_time":"2011-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8","會期":7,"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10388號","laws":["01719"],"提案編號":"1073委10388","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鄭金玲、江玲君、陳秀卿等20人，有鑒於兒童發生校園意外事件仍時有所聞，儘管98年6月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修正條文，增訂兒童若遭遇校園意外，在申請校園意外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且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確保兒童或任何進入校園活動之社區人士之人身安全保障。然本法卻未針對幼稚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年度投保金額、對象及投保範圍加以規範，致使各縣市對於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投保對象究竟除了兒童、進入校園活動之社區人士外，是否包括教師、行政人員、導護志工或廚師等其他對象仍不甚清楚，承保之保險公司也無所適從。為落實幼稚園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障，爰提案修正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明定各公私立幼稚園之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對象與範圍應由中央統一定之，且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每年公務預算支應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兒童發生校園意外事件時有所聞，包括文具使用等意外傷害乃至於因校園設施設備使用不當、老舊而造成之傷害均屬校園意外。而為擴大保障兒童校園安全，避免意外事件發生後之理賠爭議，立法院於98年6月三讀通過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修正案，增訂兒童若發生校園公共意外，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予以協助辦理，確實保障兒童權益。另也明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職業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不僅保障兒童，對於來校運動、參與活動之第三人之人身安全亦有保障，另也明定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經費來源由教育部以公務預算支應之。\n二、儘管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已修正要求各級幼稚園必須擴大保障兒童與到校活動之社區人士進入校園後之安全保障，然各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時卻仍發生投保對象、投保範圍不甚清楚之疑義，如保障兒童、到校洽公人士、到校運動或從事各類活動之社區人士之人身安全固然無疑，但此投保對象是否包括教師、行政人員、導護志工、廚師等則莫衷一是，致使各縣市政府執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經常產生投保對象與範圍之爭議。\n三、有鑒於保護兒童與到校活動之第三人之人身安全，將公共意外責任險入法是的確可達成有效保障兒童就學安全以及解決開放校園後所可能發生之公共意外之後續爭議，然為更加落實校園安全保障，對於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障對象、保障範圍與金額更應清楚明定，俾使校園安全保障更臻完備。","對照表":[{"law_id":"01719","law_name":"幼稚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之一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n\n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n\n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law_content_id":"01719:01719:2009-06-02-修正:21","說明":"為落實各級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更臻完整，明定公私立幼稚園之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投保範圍、對象、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以辦法定之，且其投保所需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公務預算以為支應。","修正":"第十七條之一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兒童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n\n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各該年度之投保範圍、對象、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n\n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3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