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3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6人","議案名稱":"「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8/LCEWA01_070708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8/LCEWA01_070708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中雄等31人、委員薛凌等19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麗雲等26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志雄等23人、委員田秋堇等23人、委員趙麗雲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等8案。","billNo":"1000524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42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中雄等31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31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4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4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23人「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billNo":"099092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3人「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10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5人「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224070200100"}],"提案人":["趙麗雲","蔣乃辛","江玲君","蔡錦隆","羅淑蕾"],"連署人":["盧秀燕","翁重鈞","黃昭順","簡東明","丁守中","徐少萍","盧嘉辰","林德福","鍾紹和","蔣孝嚴","潘維剛","吳清池","黃義交","帥化民","楊仁福","侯彩鳳","洪秀柱","郭素春","朱鳳芝","林鴻池","蔡正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4-08","2011-04-12"]},{"會期":"07-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08","2011-04-12"]},{"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5-25"]}],"mtime":"2024-01-19T04:55:0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08","last_time":"2011-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8","會期":7,"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0395號","laws":["01773"],"提案編號":"1542委10395","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江玲君、蔡錦隆、羅淑蕾等26人，有鑑於台灣社會已益趨國際化，無論係外勞、外配之融入日常生活，或係陸客觀光自由行之開放在即，多元人文思想之交互衝擊，以及所產生不同價值觀念之拉扯，衍生有意或無意之行為偏差，甚或誤觸法網，已屢見不鮮。僉以社會案件一旦發生，不論涉案之原告或被告，亦或見義勇為之證人，均須於案件判決定讞前，歷經冗長之偵訊、調查過程，其間對相關人之生活步調造成莫大影響，尤其證人所受的困擾相對尤甚，間或造成身家性命之危害亦時有所聞。為維護公義，實有必要於本法中明訂檢舉人必要之保護措施。以期提高民眾勇於摘奸發伏之意願，杜絕任何洩密行為所導致之寒蟬效應，俾免折損良法立意。爰提案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為「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73","law_name":"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law_content_id":"01773:01773:2004-06-04-制定:28","說明":"一、增列部分文字。\n\n二、為維護公義，實有必要於本法中明訂檢舉人必要之保護措施。以期提高民眾勇於摘奸發伏之意願，杜絕任何洩密行為所導致之寒蟬效應，俾免折損良法立意。","修正":"第二十四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3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