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331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5人","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8/LCEWA01_070708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8/LCEWA01_070708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丁守中等25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610070300200"}],"提案人":["丁守中","劉盛良","蔣乃辛","趙麗雲","江玲君","紀國棟","陳淑慧"],"連署人":["張嘉郡","林建榮","林德福","林明溱","盧秀燕","蔡正元","蔣孝嚴","蔡錦隆","王廷升","朱鳳芝","盧嘉辰","侯彩鳳","洪秀柱","郭素春","楊仁福","羅明才","吳清池","翁重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7-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1-04-08","2011-04-12"]},{"會期":"07-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08","2011-04-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6-0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6-10"]}],"mtime":"2024-01-19T04:55:15+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08","last_time":"2011-06-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8","會期":7,"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10401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10401","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劉盛良、蔣乃辛、趙麗雲、江玲君、紀國棟、陳淑慧等25人，鑒於我國捕獸鋏濫用情形嚴重，連社區公園、登山步道都可發現捕獸鋏的蹤跡，民眾誤踩遭鋏傷的新聞也時有所聞。世界各先進國家如美國、歐盟、瑞士都已全面禁止使用捕獸鋏，或對於捕獸鋏使用制定嚴格的規範，如使用者資格、放置範圍等。我國「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雖有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然而，實務上不僅難以得知捕獸鋏的放置者，在查緝人力有限的情況下也導致舉證困難。實有必要從源頭製造、銷售端進行管制，方能降低捕獸鋏對民眾的威脅。特此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三十條，以保障民眾安全。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我國捕獸鋏濫用情形嚴重，根據研究調查，被捕捉野放的台灣黑熊，竟有高達二分之一受到捕獸鋏傷害。而目前連社區公園、登山步道、甚至都市巷弄都可見捕獸鋏的蹤影，民眾誤踩遭鋏傷的新聞也時有所聞，若孩童遊玩時不慎踩到，不但會導致傷殘，更有生命的危險。\n二、世界先進各國如美國、歐盟、瑞士都已全面禁止使用捕獸鋏，或對於捕獸鋏使用制定嚴格的規範。如德國規範捕獸鋏使用者需持有執照，並限制放置範圍；澳洲也要求捕獸鋏使用者需持有執照，且捕獸鋏必須為橡膠製品。\n三、「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雖有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但實務上不僅難以得知捕獸鋏的放置者，查緝人力有限的情況下也導致舉證困難。實有必要從製造、銷售及持有每一環節確實管制，方能降低捕獸鋏對動物及人的威脅。","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係屬增訂。\n\n二、我國捕獸鋏濫用情形嚴重，連社區公園、登山步道都可發現捕獸鋏的蹤跡，民眾誤踩遭鋏傷的新聞也時有所聞。世界各先進國家如美國、德國、瑞士都已全面禁止使用捕獸鋏，或採用橡膠製捕獸鋏。「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雖有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捕獸鋏捕捉動物，但實務上不僅難以得知捕獸鋏的放置者，查緝人力有限的情況下也導致舉證困難。實有必要從源頭製造、銷售端進行管制，方能降低捕獸鋏對民眾的威脅。","修正":"第十四條之二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現行":"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n\n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n\n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n\n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n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n\n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n\n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n\n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n\n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n\n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n\n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二，增列第九款罰則，以訂定必要之罰則。","修正":"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n\n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n\n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n\n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n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n\n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n\n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n\n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n\n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販賣、陳列或輸入獸鋏者。\n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n\n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n\n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33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