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0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7人","議案名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9","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11-04-15","2011-04-19"]},{"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8T12:15:49+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15","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7-7-9","會期":7,"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10405號","laws":["01726"],"提案編號":"576委10405","對照表":[{"law_id":"01726","law_nam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之退休，除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辦理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一、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服務人員。\n\n二、教育部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n\n三、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n\n前項第二款護理教師之退休金，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由公庫支給；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後之任職年資，由退休撫卹基金支給。\n\n第一項第三款園長及教師，其納編前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得併計為退休年資。\n\n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726:01726:2009-01-09-修正:21","說明":"有鑑於第十八條條文已修正通過，將公立幼稚園園主任及教師在納編前之年資併計為退休年資，但考量到新法施行前已退休者，同樣奉獻於幼兒教育，其辛勞與貢獻不容忽視，故增列第五項「第三項得適用於施行日前退休者」文字。","修正":"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之退休，除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辦理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n一、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服務人員。\n\n二、教育部依法令規定資格介派至公、私立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n\n三、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n\n前項第二款護理教師之退休金，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前之任職年資，由公庫支給；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後之任職年資，由退休撫卹基金支給。\n\n第一項第三款園長及教師，其納編前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得併計為退休年資。\n\n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n\n第三項得適用於施行日前退休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0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