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01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7人","議案名稱":"「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9/LCEWA01_070709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9/LCEWA01_070709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田秋堇","蘇震清","高志鵬","蔡同榮","郭玟成","陳明文","余天","王幸男","涂醒哲","管碧玲","薛凌","陳瑩","林岱樺","簡肇棟","郭榮宗","黃淑英","林淑芬","蔡煌瑯","李俊毅","葉宜津","陳節如","黃偉哲","柯建銘","翁金珠","許添財","潘孟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4-15","2011-04-19"]},{"會期":"07-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15","2011-04-19"]}],"mtime":"2024-01-19T04:53:02+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15","last_time":"2011-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9","會期":7,"字號":"院總第759號委員提案第10406號","laws":["02708"],"提案編號":"759委10406","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7人，鑒於核子事故發生之嚴重後果，而我國相關規範卻未能切中具體應變作為，爰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明訂中央主管機關須負責核子反應器及相關設施為中心半徑三十公里以內人員之行動與撤離，以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日本2011年3月百年大地震，導致福島核電廠氫爆及輻射外洩等核子事故，而核能災害之輻射外洩範圍受到氣候、風向等各種條件影響，一旦發生將立即面臨嚴重後果，實有事先規劃緊急應變之必要。\n二、我國與日本同處環太平洋地震帶，核電廠分佈多集中於北部，一旦發生事故將直接衝擊台北市及新北市人口密集區，由於人口眾多，相關應變措施須能立即反應，在有限的時間內掌控狀況，並協助人員行動與撤離。\n三、我國北部核電廠距台北市的距離約為三十公里，此一距離亦為日本福島核電廠災區居民的撤離範圍，若依此一標準，我國北部地區人口密度較日本福島地區為高，一旦發生核災意外，台北市及新北市實有必要在最短時間內淨空。\n四、鑑於我國核電廠密集分佈於北部地區，核子事故一旦發生將波及台北市及新北市等精華區，爰參照日本經驗，以核子反應器及相關設施為中心半徑三十公里作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範圍，並請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以利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作為。","對照表":[{"law_id":"02708","law_name":"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應接受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引導及管制）\n\n核子事故發生時，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之行動及民生物資之進出，應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引導及管制。","說明":"我國北部核電廠距台北市的距離約為三十公里，此一距離亦為日本福島核電廠災區居民的撤離範圍，爰參照日本經驗，以核子反應器及相關設施為中心半徑三十公里作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範圍，並請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以利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作為。","修正":"第二十八條　（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應接受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引導及管制）\n\n核子事故發生時，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之行動及民生物資之進出，應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引導及管制。\n\n核子事故發生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負責核子反應器及相關設施為中心半徑三十公里以內人員之行動與撤離，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0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