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0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毅等22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9/LCEWA01_070709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9/LCEWA01_070709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毅"],"連署人":["林滄敏","陳淑慧","張嘉郡","蔡正元","吳清池","郭素春","盧秀燕","孫大千","徐少萍","洪秀柱","林鴻池","陳秀卿","劉盛良","侯彩鳳","朱鳳芝","簡東明","張慶忠","林建榮","陳根德","呂學樟","盧嘉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4-15","2011-04-19"]},{"會期":"07-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15","2011-04-19"]}],"mtime":"2024-01-19T04:53:05+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15","last_time":"2011-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040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0407","案由":"本院委員邱毅等22人，鑑於性犯罪有別於其他犯罪，牽涉性侵犯罪者的心理及生理層面，事後刑罰是否具有成效係關鍵因素，而依照法務部統計性侵再犯率頗高，僅次於吸毒再犯率，已嚴重危害大多數兒童婦女公共安全，導致社會不安，觀諸刑法及性侵害防治法等相關法規皆無適當有效防治性犯罪之規定，據此，為有效防治性侵事件的發生，並降低再犯的可能性，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化學閹割」條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對於性侵犯罪的慣犯來說，除生理上的性衝動外，心理上的病症亦需花費相當時間治療，心理的治療曠日費時，迄今少有痊癒案例，而生理的衝動政府也無法持續、永久的控制與監管，因此性侵這社會問題遲遲無法有效改善，惟其根本的原因就是性侵犯罪者一直持有「犯罪工具」，使其擁有「犯罪能力」，性侵犯罪者想要犯罪時即可犯案，所有的因應方案均緩不濟急，只能徒留遺憾，政府也束手無策，迄今儼然已成社會隱憂，亦是許多兒童、婦女心中的恐懼。\n二、而性侵防治方法中有一種「化學閹割」的方法，即是針對生理上的性衝動，使用藥物控制治療者的荷爾蒙，以抑制其性衝動，減少性幻想與性衝動，達到控制性侵犯罪者再犯的目的，但此種方式僅是暫時，倘若停止用藥後，性侵犯罪者的性功能仍可恢復，導致社會上婦女的公共安全又受到危害，實有無法根除之困擾。\n三、此方法早在一九七三年，丹麥如此先進的國家就實行「化學閹割」來抑制性侵案件的再犯情形，截至目前為止，已有瑞典、加拿大、瑞士、德國、義大利、智利、哥倫比亞、薩爾瓦多、多明尼加、南韓、美國大部分的州等多個歐美先進國家陸續跟進，且前述各國幾乎都屬歐美強調人權的國家，亦都接受「化學閹割」此種方法，故此方法應屬先進立法、必要之立法，惟此次提案修法將更強化消除其犯罪能力，係「永久消除」其「犯罪能力」，而非像上述國家只是短暫以藥物控制其犯罪能力。\n四、故鑑於性犯罪有別於其他犯罪，牽涉性侵犯罪者的心理及生理層面，相當複雜，導致事後懲罰非常的重要，且社會上屢次發生性侵犯罪者再犯之情事，已構成社會治安事件，更威脅大多數兒童、婦女等生命安危，綜觀諸刑法及性侵害防治法等相關法規皆無適當有效防治性犯罪之規定，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增訂「化學閹割」之懲戒，提案將性侵犯罪者的犯罪能力「永久消除」，以有效防治性侵事件的發生，並降低再犯的可能性。","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n\n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n\n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n\n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108","說明":"因性侵案件再犯率高居不下，且為永久有效維護兒童、婦女的身體安全及人格法益，免於因遭性侵而導致心理受創，影響往後正常生活，故增列第三項性侵案件再犯者「化學閹割」之條款，永久消除其性能力，加重處罰性侵案件再犯者。","修正":"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n\n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n\n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n\n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n\n再犯第一項列舉之罪者，法院應指定衛生署核可之醫院，對其執行化學閹割，永久消除其性能力。"}]}],"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0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