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07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9/LCEWA01_070709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9/LCEWA01_070709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7-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4-15","2011-04-19"]},{"會期":"07-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15","2011-04-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6-0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602070300100"}],"議案名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司法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2:18:22+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15","last_time":"2011-06-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7-7-9","會期":7,"字號":"院總第1224號政府提案第12572號","laws":["04538"],"提案編號":"1224政12572","對照表":[{"law_id":"04538","law_name":"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8:04538:2006-12-22-修正:3","說明":"一、第二項之罪未侵害生命法益，非屬情節最重大之罪，為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款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規定之精神，爰將第二項「死刑」規定刪除，並增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資周延。另犯第二項之罪情節較第一項重大，為符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爰增訂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二、為符合罪責相當原則，第一項之法定刑配合刪除「無期徒刑」，使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最高刑度有所區隔。另第一項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之規定，其罰金最高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折算後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衡諸目前經濟水準，已然過低，為收遏阻犯罪效果，並參考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爰將第一項併科罰金最高額提高為新臺幣三百萬元。\n\n三、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三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07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