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0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0人","議案名稱":"「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09/LCEWA01_070709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09/LCEWA01_070709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麗雲","蔣乃辛","鄭金玲","周守訓"],"連署人":["丁守中","徐少萍","江義雄","羅淑蕾","黃昭順","紀國棟","潘維剛","盧秀燕","林建榮","朱鳳芝","張嘉郡","侯彩鳳","簡東明","吳清池","劉盛良","陳秀卿"],"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4-15","2011-04-19"]},{"會期":"07-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15","2011-04-19"]}],"mtime":"2024-01-19T04:53:32+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15","last_time":"2011-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9","會期":7,"字號":"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10416號","laws":["01734"],"提案編號":"1559委10416","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鄭金玲、周守訓等20人，有鑑於現行教師法第十一條雖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成員，並明定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惟據查，不論教師法或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卻皆未明文規定委員會成員之性別應占比例，顯然有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爰提案修正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明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及社會文化，教育部於民國86年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並進行各項與性別平等議題相關工作之策訂、推動及督導；立法院更於民國93年6月4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俾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有明確法源依據。\n二、僉以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皆為影響學生及教職員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爰明文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以資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然據查，現行教師法雖明文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成員，並明定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惟不論教師法或設置辦法卻皆未明定委員會組成之性別比例，顯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爰提案修正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為「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n\n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02-12-24-修正:14","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皆為影響學生及教職員權益之最關鍵單位，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爰明文規定「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以資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然據查，現行教師法雖明文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成員，並明定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惟不論教師法或設置辦法卻皆未明定委員會組成之性別比例，顯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爰提案修正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為「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修正":"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n\n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0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