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1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34人","議案名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00705536/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0/LCEWA01_070710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0/LCEWA01_070710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秀燕等20人、委員陳淑慧等17人、委員蔣乃辛等34人、委員翁金珠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及委員盧秀燕等31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秀柱等24人及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秀柱等26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第三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1205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704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7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5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金珠等17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3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1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秀柱等22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7112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09905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秀柱等26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9260702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第三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1110070100100"}],"提案人":["蔣乃辛","盧秀燕","楊瓊瓔","潘維剛","郭素春","李復興","徐耀昌","江玲君","侯彩鳳","王廷升","鄭汝芬","張嘉郡","林鴻池","蔡錦隆"],"連署人":["陳淑慧","趙麗雲","徐少萍","鄭金玲","陳杰","廖國棟","曹爾忠","張慶忠","盧嘉辰","黃志雄","江義雄","劉盛良","孔文吉","陳秀卿","蔡正元","紀國棟","朱鳳芝","吳清池","蔣孝嚴","鍾紹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7-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4-22","2011-04-26"]},{"會期":"07-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1-04-22","2011-04-26"]},{"會期":"07-07-11","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11-04-29","2011-05-03"]},{"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12-05"]}],"mtime":"2024-01-19T04:42:4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22","last_time":"2011-12-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10428號","laws":["01754"],"提案編號":"1605委10428","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盧秀燕、楊瓊瓔、潘維剛、郭素春、李復興、徐耀昌、江玲君、侯彩鳳、王廷升、鄭汝芬、張嘉郡、林鴻池、蔡錦隆等34人，有鑒於政府組織改造後，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部分業務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將移入教育部，教育部雖然名稱未變，但組織擴展、業務內容增加，從原本主管教育事務擴增業務包括規劃青年政策與發展體育運動，人員與經費預算亦應隨組織整併有所調整增加。依據現行「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第三條」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以一百年度而言，整體教育經費不得低於四千七百餘億元（前三年歲入淨值平均以兩兆兩千億元計算），然明年組織整併後，教育部併同體委會與青輔會業務，若仍照此方式計算而未有調整，恐影響原有教育經費之使用。再者，實施十二年國教之全面辦理五歲幼兒免學費入學、高職免學費等政策均需充足經費才能保障政策穩妥執行。基於保障教育經費不因組織整併而有所影響，爰提案修正「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第三條」，將現行全國教育經費依年度籌編預算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值平均由百分之二十一點五提升至二十三，明確保障教育經費之使用無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鑒於政府組織改造後，行政院青輔會部分業務與行政院體委會業務將移入教育部，目前規劃將分別另行「青年發展司」與「體育署」承接原有行政業務。組織改造後雖然教育部名稱未變，但組織擴展、業務內容擴增，從原本主管全國教育事務，擴增業務包括了規劃青年政策、主掌青年發展，另外體育署將執掌全國體育政策、改善運動環境、推展全民運動、拓展運動產業等體育業務，對於組織整併後，教育部人員與經費預算亦應該隨組織整併有所調整增加。\n二、在現行教育部經費編列管理法第三條之保障，中央與地方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因此本法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前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值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根據計算，一百年中央與地方教育經費合計不得低於4,723億元（前三年決算歲入淨值為兩兆兩千億元計算），然組織改造後，教育部併入體委會與青輔會，體委會每年經費預算約35億，青輔會約4億元，若本法規範教育經費之保障未隨組織整併調整，恐排擠原有教育經費使用，影響教育政策推展。\n三、再者，實施十二年國教之全面辦理五歲幼兒免學費入學、高職免學費等政策均需充足經費才能保障政策穩妥執行。基於保障教育經費不因組織整併後有所影響，爰提案修正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第三條，將現行全國教育經費依年度籌編預算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值平均由百分之二十一點五提升至二十三，明確保障教育經費不受組織整併影響，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54","law_nam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n\n前項所稱歲入淨額為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law_content_id":"01754:01754:2000-11-28-制定:3","說明":"因應政府組織改造，民國一百零一年原青輔會、體委會將移入教育部，教育部名稱雖未改變，但業務內容從主管教育事業擴展到管理青年發展與體育政策，經費規模因隨業務擴增而有所調整，否則因組織改造後，教育部業務擴展然卻無相對經費保障，勢必排擠原有教育經費。爰此，提案修正本法第三條，明文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淨額平均值之百分支之二十三，以為因應組織業務內容擴增後及推動十二年國教相關教育政策所需經費。","修正":"第三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n\n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n\n前項所稱歲入淨額為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1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