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1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6人","議案名稱":"「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添財"],"連署人":["江義雄","盧嘉辰","林岱樺","費鴻泰","薛凌","郭素春","柯建銘","黃偉哲","陳節如","孔文吉","林德福","黃淑英","涂醒哲","彭紹瑾","盧秀燕"],"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0","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11-04-22","2011-04-26"]},{"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mtime":"2024-01-19T04:43:46+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22","last_time":"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1422號委員提案第10437號","laws":["03716"],"提案編號":"1422委10437","案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6人，為讓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能迅速有效，且讓環境科學、社會學與政治合併考量，發揮責任政治的機制，建議環境影響評估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升為行政院，以發揮事權統一、迅速、負責之功能，爰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自民國83年實施後，屢次發生重大開發案審查時間冗長延宕，社會抗爭糾紛不斷，付出很大的社會成本。究其原因乃是只有科學仍無法完全說服民眾，必須由政府依據科學數據研析、審查後提出負責任的政治主張，以說服民眾，才能有效發揮環境影響評估的功能。\n二、重大開發案件事關經濟發展、國土利用、國家安全等議題，非行政院環保署單一部會所能承擔。依過去案例顯示，必須由行政院乃相關部會，以責任政治的立場，共同出面向民眾說明溝通後才得以解釋。\n三、足見扮演重要腳色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設立層級，在中央政府必須提升到行政院，方足以發揮迅速有效的環評功能。\n四、憲法規定政府為三級制；各級政府業務功能理應公平、對等。而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主關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依該法之精神是希望各級政府負起整合事權之責任，同時也是依責任政治的角度而設計。因此，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應為行政院。並由行政院設置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負起審查之責任。\n五、附條文對照表乙份。","對照表":[{"law_id":"03716","law_name":"環境影響評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3716:03716:1999-11-30-修正:3","說明":"一、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必須由政府依據科學數據研析、審查、整合各機關事權後，提出負責任的政治主張，以說服民眾，才能迅速有效地發揮環評之功能。\n\n二、上述理由適用於各級政府，因此，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應修正為行政院。","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1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