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14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義交等18人","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0/LCEWA01_070710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0/LCEWA01_070710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義交","江玲君"],"連署人":["林鴻池","林建榮","劉盛良","張嘉郡","侯彩鳳","蔡正元","朱鳳芝","徐少萍","孫大千","盧秀燕","蔣孝嚴","羅淑蕾","馬文君","盧嘉辰","鄭汝芬","紀國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4-22","2011-04-26"]},{"會期":"07-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22","2011-04-26"]}],"mtime":"2024-01-19T04:52:4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22","last_time":"2011-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10440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10440","案由":"本院委員黃義交、江玲君等18人，有鑒於政府個別重大政策之議題，只要涉及政府投資之財政事項，即使有極高度之環保安全疑慮，依照現行公投法第二條規定即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爰此，本席等提出「公民投票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府重大政策之投資金額超過三千億，且有對生態環境造成難於回復之長期性損害之虞者，不必排除於公民投票事項範圍之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按本條第四項原禁止「投資」事項作為公投之立法理由，原是本於追求公共政策的一貫性，以及政府投資往往牽涉專業、科技之認定，故規定此一項目應比照預算、租稅、薪俸與人事之項目，不宜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n二、惟本席等以為，如果政府特定之重大政策，有極高度的可能性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回復不可能（不可逆性）之重大破壞，其修復在此一世代的當下，在科學技術上顯然不可能（事實上不可能），或縱然可得修復，但會面臨修復之經濟成本過於龐大（經濟上不可能），關於此種政策之推動，即有必要採行公民投票，俾藉由本法所明定的公告、討論、辯論相關程序之進行，使人民可對該特定政策充份的認識與資訊後，以獲致最高度的民主正當性，爰於第四項增訂但書規定。","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n\n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n\n一、法律之複決。\n\n二、立法原則之創制。\n\n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n\n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n\n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n\n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n\n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n\n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n\n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n\n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為之。","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3-11-27-制定:3","說明":"一、修正第四項。按本條第四項原禁止「投資」事項作為公投之立法理由，原是本於追求公共政策的一貫性，以及政府投資往往牽涉專業、科技之認定，故規定此一項目應比照預算、租稅、薪俸與人事之項目，不宜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n\n二、惟如果政府特定之重大政策，有極高度的可能性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回復不可能（不可逆性）之重大破壞，其修復在此一世代的當下，在科學技術上顯然不可能（事實上不可能），或縱然可得修復，但會面臨修復之經濟成本過於龐大（經濟上不可能），關於此種政策之推動，即有必要採行公民投票，俾藉由本法所明定的公告、討論、辯論相關程序之進行，使人民可對該特定政策充份的認識與資訊後，以獲致最高度的民主正當性，爰於第四項增訂但書規定。","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n\n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n\n一、法律之複決。\n\n二、立法原則之創制。\n\n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n\n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n\n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n\n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n\n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n\n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n\n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但政府重大政策其投資金額超過三千億，且有對生態環境造成長期性難於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者，不在此限。\n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1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