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1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1/LCEWA01_07071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1/LCEWA01_07071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費鴻泰","潘維剛","江玲君","郭素春"],"連署人":["劉盛良","趙麗雲","鄭汝芬","陳根德","盧秀燕","盧嘉辰","侯彩鳳","蔡錦隆","簡東明","徐少萍","吳清池","紀國棟","朱鳳芝","林明溱","蔣孝嚴","羅明才","楊仁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04-29","2011-05-03"]},{"會期":"07-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29","2011-05-03"]}],"mtime":"2024-01-19T04:51:02+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29","last_time":"2011-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10443號","laws":["01718"],"提案編號":"1013委10443","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費鴻泰、潘維剛、江玲君、郭素春等23人，有鑒於學童或到校園活動之社區人士發生校園意外事件仍時有所聞，儘管98年6月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修正條文，增訂學生申請校園意外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且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確保學童或任何進入校園活動之社區人士之人身安全保障。然本法卻未針對各級學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年度投保金額、對象及投保範圍加以規範，致使各縣市對於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投保對象究竟除了學童、進入校園活動之社區人士外，是否包括教師、學校行政人員、導護志工等其他對象仍不甚清楚，承保之保險公司也無所適從。為落實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障，爰提案修正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明定各級學校之投保金額、對象與範圍應由中央統一定之，且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每年公務預算支應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民教育階段學童每日待在學校時間長，若不加注意，極有可能發生各類校園意外事件。從剪刀、圓規等文具傷害甚至因校園設施設備使用不當、老舊造成之校園意外傷害時有所聞，為擴大保障學童校園安全，避免意外事件發生後之理賠爭議，立法院於98年6月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修正，增訂學生若發生校園公共意外，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予以協助辦理，確實保障學生權益。另也明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不僅保障學童，對於來校運動、參與活動之第三人之人身安全亦有保障，另也明定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經費來源由教育部以公務預算支應之。\n二、儘管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已修正要求各級學校必須擴大保障學童與到校活動之社區人士進入校園後之安全保障，然各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時卻仍發生投保對象、投保範圍不甚清楚之疑義，如保障學童、到校洽公人士、到校運動或從事各類活動之社區人士之人身安全固然無疑，但此投保對象是否包括教師、行政人員、導護志工等則莫衷一是，致使各縣市政府執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經常產生投保對象與範圍之爭議。\n三、有鑒於保護學童與到校活動之第三人之人身安全，將公共意外責任險入法是的確可達成有效保障孩童就學安全以及解決開放校園後所可能發生之公共意外之後續爭議，然為更加落實校園安全保障，對於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障對象、保障範圍與金額更應清楚明定，俾使校園安全保障更臻完備。","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之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n\n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n\n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09-06-02-修正:6","說明":"為落實各級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更臻完整，明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投保範圍、對象、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以辦法定之，且其投保所需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公務預算以為支應。","修正":"第五條之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n\n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n\n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各該年度之投保範圍、對象、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n\n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1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