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18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0/LCEWA01_070710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0/LCEWA01_070710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淑英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明才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billNo":"1000601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1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淑英等23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0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26070200200"}],"提案人":["管碧玲"],"連署人":["許添財","黃淑英","翁金珠","柯建銘","蔡同榮","陳亭妃","李俊毅","陳瑩","王幸男","薛凌","高志鵬","涂醒哲","陳明文","黃偉哲","黃仁杼","蔡煌瑯","林淑芬","陳節如","劉建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7-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4-22","2011-04-26"]},{"會期":"07-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22","2011-04-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6-01"]}],"mtime":"2024-01-19T04:52:5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22","last_time":"2011-06-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0","會期":7,"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0450號","laws":["01137"],"提案編號":"1545委10450","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0人，針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歷次大型勸募活動，其處理捐款之程序及效率、徵信作業之公開透明等，國人屢產生爭議與疑慮，為使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所設立之紅十字會能與我國現行相關人民團體、勸募等法令制度與時俱進，避免相關爭議有損紅十字會多年建立之社會公信，爰提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自民國四十三年十月五日立法施行以來，僅於民國八十九年就原條文內之「官署」修正為「機關」，及精省後之主管業務調整，計修正七條條文外，未再有修正。\n二、我國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立法施行公益勸募條例，已為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社會福利及教育機構、政府機關之財物募捐，建立具有社會共識之法制基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雖屬跨國人道救援組織，惟其募捐行為應受我國法律一體適用之規範（修正第二十九條）。\n三、基於現行行政體制及法律體例，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並受其主管機關監督（修正第六、十五條）。\n四、依據國際紅十字運動精神，紅十字會於追求使命時之基本原則為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及普遍。紅十字會於任何敵對情形中，不得採取支持其中一方之立場，亦不得在任何時候涉入具有政治、種族、宗教或意識型態本質之爭端；國際紅十字運動有其獨立性，各國紅十字會雖為其政府人道服務之輔佐機構，且需遵守各該國之法律，惟仍應保有自主性，俾在任何時候均能遵循紅十字運動之原則。本修正案據此精神及原則，特增於戰爭及重大災變之救援時，紅十字會之人員、物資與運輸工具應受國際公約保障之優先權利，且不應受任何拒絕及阻礙等條款，以彰顯紅十字運動精神（修正第三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137","law_name":"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並依其目的事業受有關部會之指導。","law_content_id":"01137:01137:2000-04-07-修正:8","說明":"依據現行法律體例修正。","修正":"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各省（市）得設分會，縣（市）得設支會，分別隸屬總會或分會，省分會受內政部監督，直轄市分會及縣（市）支會受當地政府之監督，並依其目的事業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law_content_id":"01137:01137:2000-04-07-修正:17","說明":"依據現行政府組織體系及法律體例修正。","修正":"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各直轄市得設分會，縣（市）得設支會，分別隸屬總會或分會。直轄市分會及縣（市）支會受當地主管機關之監督，並依其目的事業受各有關機關之指導。"},{"現行":"第二十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各分會、支會每年定期徵求會員一次，省分會由內政部協助辦理，直轄市分會及縣（市）支會由當地政府協助辦理。","law_content_id":"01137:01137:2000-04-07-修正:23","說明":"一、無規範之必要。\n\n二、依據國際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各國紅十字會雖為其政府人道服務之輔佐機構，且需遵守各該國之法律，惟仍應永遠保有自主性，俾得在任何時候均能遵循紅十字運動之原則行事。","修正":"第二十條　刪除"},{"現行":"第二十九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向國內外募捐。","說明":"一、依人民團體法用語，理事會應經會議「決議」。\n\n二、新增第二項。勸募行為應受公益勸募條例一體適用之規範。","修正":"第二十九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得經理事決議向國內外募捐。\n\n前項所稱募捐，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現行":"第三十一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與國內外機關社團合作辦理合於本法第四條規定之事業，並接受其補助。","說明":"一、原條文無規範之必要。\n\n二、依據日內瓦有關公約精神，應賦予紅十字會於戰時或重大災變救護期間之優先通行權利，即不受拒絕、阻礙之特別權力，以彰顯紅十字運動精神。","修正":"第三十一條　於戰時及重大災變之救護期間，執行任務並有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標誌之人員、物資及交通運輸工具，具有優先通行之權利。\n政府或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依前項執行之任務。"},{"現行":"第三十五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將工作計畫及預算，並於每年年度結束時，將業務報告及決算，送經內政部轉請行政院備案。","說明":"","修正":"第三十五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及結束時，將工作計畫、預算、業務報告及決算，送內政部轉請行政院送立法院查照。"},{"現行":"第三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送請行政院核定之。","說明":"依據現行法律體例修正。","修正":"第三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1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