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18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1/LCEWA01_070711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1/LCEWA01_070711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淑英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明才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billNo":"1000601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0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淑英等23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2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0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26070200200"}],"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簡肇棟","蘇震清","涂醒哲","翁金珠","陳瑩","薛凌","黃偉哲","王幸男","陳明文","高志鵬","余天","黃仁杼","陳節如","林淑芬","蔡煌瑯","劉建國","李俊毅","彭紹瑾"],"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7-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4-29","2011-05-03"]},{"會期":"07-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29","2011-05-0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6-01"]}],"mtime":"2024-01-19T04:51:20+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29","last_time":"2011-06-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0452號","laws":["01137"],"提案編號":"1545委10452","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鑒於我國紅十字會長久以來辦理各項國內外災變之救護與賑濟事宜，然其針對所獲得之募捐內容及流向明細卻未能適時公告，實有違社會責任，爰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資訊公開之義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紅十字會成立運作已久，其募捐活動僅依「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募捐辦法」處理，於大型募捐活動上承受社會責任，並且由於其募捐作業未能徹底落實透明化，相關規範實有改進空間。\n二、查「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募捐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僅規定應於募捐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財物資料、募捐活動所得款項或物資數量與收支報告公告徵信並提報理監事會及主管機關備查；以及募捐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應將執行情形公告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報理監事會及主管機關備查等內容，並未針對自募捐活動開始後所獲之募捐內容及流向明細之公告有所規範，導致引起社會對善款或物資是否如實用於災民之疑慮。\n三、紅十字會既於每筆善款中抽取一定比例之行政費，為求徹底落實募捐內容之妥善利用，實有必要定期公布所獲募捐內容及其明細，以回應社會期待；並藉以透過社會的監督，務求重大災難發生時，每筆募捐皆能進入災民手中，並避免因災區混亂而浪費募捐之善款或物資。\n四、此外，由於重大災難發生後，其緊急救難、臨時安置與復原重建各階段所需時間較長，需規劃較長時間之善款或物資利用，紅十字會更有必要透過公告募捐內容及流向以昭社會公信，爰增訂相關資訊公開規定，以維護捐助人權益及促進紅十字會落實社會責任。","對照表":[{"law_id":"01137","law_name":"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募捐）\n\n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向國內外募捐。","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二項。\n\n二、鑑於紅十字會於相關募捐規定中未能針對募捐所獲之內容及流向進行規範，爰增訂相關規定並要求每週定期上網公告。","修正":"第二十九條　（募捐）\n\n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向國內外募捐。\n\n前項募捐，應自活動起始日起每週定期上網公告所獲募捐內容及流向明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18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