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18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議案名稱":"「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1/LCEWA01_070711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1/LCEWA01_070711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簡肇棟","蘇震清","涂醒哲","翁金珠","陳瑩","薛凌","黃偉哲","陳明文","王幸男","高志鵬","黃仁杼","陳節如","林淑芬","蔡煌瑯","劉建國","余天","彭紹瑾","李俊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4-29","2011-05-03"]},{"會期":"07-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29","2011-05-03"]}],"mtime":"2024-01-19T04:51:2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29","last_time":"2011-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1775號委員提案第10453號","laws":["01274"],"提案編號":"1775委10453","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鑒於我國現行公益勸募之法規僅規範勸募行為，並未針對勸募所獲財物內容及運用流向要求加以公告，爰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須定期公告，俾使我國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之勸募活動更臻健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現行公益勸募條例自民國九十五年公布後即未進行修正，其內容僅對勸募申請之許可與廢止、勸募用途與時間，以及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之使用進行限制，唯獨對勸募所獲財物內容及運用流向須加以公告之規定付之闕如，於法制上有未臻健全之處。\n二、查內政部公布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僅規範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依規定辦理公開徵信時，應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刊物；無網站及刊物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並且至少每六個月公告捐贈者之名稱或姓名、捐贈財物、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之及辦理情形。現行作法僅要求於徵信時加以公開，並每半年公告捐贈財物用途及辦理情形，公告期間過長且未能針對勸募活動之財物運用流向加以公告，無法及時反應捐助者動向及社會期待。\n三、為求落實勸募活動之透明化，俾讓我國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積極負起社會責任，爰於勸募辦理規定中增訂須定期公告勸募所獲財務內容及運用流向，並授權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完善我國勸募活動之規範。","對照表":[{"law_id":"01274","law_name":"公益勸募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益勸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勸募收據）\n\n各級政府機關（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n\n一、開立收據。\n\n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n\n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n\n前項政府機關（構）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n\n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四款，將定期公告勸募所獲之財物內容及運用流向明細納入勸募活動辦理規定，以強化我國勸募活動之透明，並促使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積極負起社會責任。\n\n二、增訂第四項，明定相關勸募公告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六條　（勸募收據）\n\n各級政府機關（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n\n一、開立收據。\n\n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n\n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n\n四、定期公告勸募所獲財物內容及運用流向明細。\n前項政府機關（構）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n\n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n\n本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期公告勸募所獲財物內容及流向明細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18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