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18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議案名稱":"「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1/LCEWA01_070711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1/LCEWA01_070711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簡肇棟","蘇震清","陳瑩","薛凌","王幸男","涂醒哲","蔡煌瑯","陳明文","高志鵬","翁金珠","林淑芬","黃偉哲","黃仁杼","陳節如","劉建國","余天","彭紹瑾","李俊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11-04-29","2011-05-03"]},{"會期":"07-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29","2011-05-03"]}],"mtime":"2024-01-19T04:51:31+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29","last_time":"2011-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10456號","laws":["01608"],"提案編號":"1586委10456","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鑒於近年來物價上漲，致使公益彩券經銷商之收入難以維持生活，爰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主管機關應定期針對公益彩券之營運、管理、經銷商之遴選及佣金比率之現況予以檢討修正，以照顧社會弱勢並促進社會公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公益彩券發行以來，造福社會公益並增進社會福利，然而由於近年來物價上漲，公益彩券經銷商面臨營運成本之增加，然而其佣金所得比率卻未見調整，導致部分經銷商因難以維持而停止營業。\n二、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之規定，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15%。在此範圍內，我國目前公益彩券之發行甄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銷售佣金比率不得低於10%；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銷售佣金比率則不得低於8%，而銀行收取之發行報酬不得高於4.35%，彩券發行損失及賠償責任準備則不得低於0.5%。然而銀行為維持獲利，於銷管費用支應範圍內維持最高發行報酬4.35%，並於「公益彩券銷售收入專戶管理作業要點」中配合將經銷商銷售佣金比率予以固定化，致使我國彩券經銷商之佣金比例難以調整，面對物價上漲之衝擊只有自身吸收成本，部分彩券經銷商因而無法維持營業。\n三、公益彩券之經銷商本為我國身心障礙、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等弱勢族群，為求落實對弱勢族群之照顧，在不超過銷管費用15%之範圍內，於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增訂第四項文字，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經銷商遴選及佣金比率之現況，並加以調整修正，以健全我國公益彩券之營運，並促進對弱勢彩券經銷商之照顧。","對照表":[{"law_id":"01608","law_name":"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發行機關）\n\n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特種公益彩券；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說明":"一、新增本條第四項。\n\n二、鑑於公益彩券之經銷商本為我國身心障礙、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等弱勢族群，為求落實對弱勢族群之照顧，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針對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經銷商遴選及佣金比率之現況予以檢討修正，以健全我國公益彩券之營運，並促進對弱勢彩券經銷商之照顧。","修正":"第四條　（發行機關）\n\n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特種公益彩券；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n\n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經銷商遴選及佣金比率之現況並修正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18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