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1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5/LCEWA01_070715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5/LCEWA01_070715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薛凌","簡肇棟","陳亭妃","潘孟安"],"連署人":["李俊毅","余天","陳節如","黃偉哲","陳明文","林淑芬","陳瑩","翁金珠","賴坤成","黃仁杼","王幸男","黃淑英","郭榮宗","高志鵬","涂醒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1","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11-04-29","2011-05-03"]},{"會期":"07-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5-27","2011-05-31"]},{"會期":"07-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7","2011-05-31"]}],"mtime":"2024-01-19T04:46:4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29","last_time":"201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0461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10461","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薛凌、簡肇棟、陳亭妃、潘孟安等20人，鑒於公務人員退休法將公務人員依法服義務役之役期併計入退休年資，相較勞工退休金條例並無相類之規定，違反社會大眾對公平正義之期待，亦與勞工退休金條例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意旨未盡符合。為避免國家資源挹注之社會福利獨厚公教人員，致廣大勞工群眾受相對不利益待遇，爰擬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以符合社會期待之公平正義，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依法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之役期可併入退休年資。然而，勞工退休金條例卻無類似之規定，對於勞工權益之保障顯不如公務人員，有社會福利獨厚公教人員之傾向。\n二、為符合國家立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避免同服兵役卻有公教人員與勞工受到不同之差別待遇，應主動立法令一般勞工可比照公教人員按自己意願補繳納服役期間之勞退提繳金，將服役期間納入勞工退休年資之規定，以符合社會大眾對公平正義之期待。","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n\n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n\n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04-06-11-制定:27","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依公務員退休法之規定，公務員服義務役、替代役役期得併入退休年資，然勞工退休金條例並無相類規定，顯失保障勞工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意旨。\n\n三、為避免勞工與公務人員同服兵役卻受退休金年資之差別待遇，應主動立法令勞工服役期間得併計年資，以符合社會大眾對公平正義之期待。\n\n四、依公務員退撫新制，併計服役期間年資者，應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為衡平勞工與公務人員之待遇，規定勞工得決定是否補繳提繳金額併計退休年資。","修正":"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n\n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n\n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n\n勞工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得依入伍前之提繳級別補繳服役期間應提繳金額，併計為退休年資。\n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1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