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19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3人","議案名稱":"「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1/LCEWA01_070711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1/LCEWA01_070711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潘孟安","蔡煌瑯","陳亭妃","簡肇棟"],"連署人":["薛凌","涂醒哲","陳瑩","郭榮宗","陳明文","黃仁杼","林淑芬","陳節如","邱議瑩","黃淑英","賴坤成","劉建國","余天","翁金珠","彭紹瑾","李俊毅","高志鵬","王幸男","蘇震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1-04-29","2011-05-03"]},{"會期":"07-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29","2011-05-03"]}],"mtime":"2024-01-19T04:51:34+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29","last_time":"2011-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10464號","laws":["01981"],"提案編號":"1053委10464","案由":"本院委員潘孟安、蔡煌瑯、陳亭妃、簡肇棟等23人，針對石油管理基金累積已支付近九十億元之油槽代儲租金費用，經費負擔甚為龐大，加以該基金之運用審議有球員兼裁判之議，應從法源根本解決，爰提出「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杜爭端，併利節約公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100年度石油基金用途之預算數為60億6,723萬2千元，其中石油業者代儲油槽之租金費用計22億6,900萬元，占歲出預算三分之一以上，經費負擔龐大，加以儲油計畫之審議及考核，須邀請台塑石化、中油2家石油業者參與，該2家業者又是石油基金之主要補貼對象，年年接受鉅額之補助，有球員兼裁判、利益衝突迴避問題；因此，提案修正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令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負擔九十日的儲油安全存量，刪除政府依三十日安全存量儲油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981","law_name":"石油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六十日之安全存量。但液化石油氣，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二十五日之安全存量。\n\n前項安全存量，其儲存總量石油煉製業不得低於五萬公秉；石油輸入業不得低於一萬公秉。\n\n政府應運用石油基金儲存石油；其儲存量，依前一年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之三十日需要量計算。\n第一項實際應儲備之安全存量及計算方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81:01981:2007-12-21-修正:29","說明":"刪除第三項有關政府儲油義務，以節省租金支出。","修正":"第二十四條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九十日之安全存量。但液化石油氣，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二十五日之安全存量。\n\n前項安全存量，其儲存總量石油煉製業不得低於五萬公秉；石油輸入業不得低於一萬公秉。\n\n第一項實際應儲備之安全存量及計算方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1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