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2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4人","議案名稱":"「消防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1/LCEWA01_070711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1/LCEWA01_070711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根德","蔣乃辛","趙麗雲","潘維剛","丁守中","江玲君","劉盛良","盧秀燕","蔣孝嚴"],"連署人":["蔡錦隆","帥化民","吳育昇","侯彩鳳","林明溱","蔡正元","楊仁福","林建榮","江義雄","徐少萍","盧嘉辰","郭素春","孔文吉","簡東明","紀國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4-29","2011-05-03"]},{"會期":"07-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29","2011-05-03"]}],"mtime":"2024-01-19T04:51:46+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29","last_time":"2011-05-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1301號委員提案第10467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1委10467","案由":"本院委員陳根德、蔣乃辛、趙麗雲、潘維剛、丁守中、江玲君、劉盛良、盧秀燕、蔣孝嚴等24人，鑒於日前台中知名夜店發生大火，造成九人死亡十多人受傷的慘劇，突顯出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的重要性。為增強公眾使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爰提出「消防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台中知名pub深夜大火，造成九死十多人受傷的慘劇，儘管5年來此知名夜店做過21次安檢都是合格，且是以pub標準來要求，在有缺點的部分，業者都已於要求改善期限內改善，包括消防法要求的滅火器、指標、緊急照明燈、緩降機及防火管理等也都有依法設置，仍無法避免災害。\n二、經查目前「公共場所火焰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領」中，僅明訂有業者要做哪些必要防護措施，以及不慎釀災時該有的相關緊急逃生疏散計畫，並無罰則，導致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措施防範不夠。\n三、為加強公眾使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要求公眾使用建築物應設置簡易灑水設備及煙霧感知器，來提高消防安全，防止不幸悲劇再次發生。","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n\n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n\n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0-04-30-修正:8","說明":"經查目前「公共場所火焰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領」中，僅明訂有業者要做哪些必要防護措施，以及不慎釀災時該有的相關緊急逃生疏散計畫，並無罰則，導致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措施防範不夠。為加強公眾使用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要求公眾使用建築物應設置簡易灑水設備及煙霧感知器，來提高消防安全，防止不幸悲劇再次發生。","修正":"第六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n\n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n\n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設置簡易灑水設備及煙霧感知器。"},{"現行":"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0-04-30-修正:44","說明":"配合第六條增加之第六項，修正第三十七條，違反第六條第六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緩；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修正":"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第六項公眾使用建築物設置簡易灑水設備及煙霧感知器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2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