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2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淑英等23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1/LCEWA01_070711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1/LCEWA01_070711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淑英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明才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billNo":"1000601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0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1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0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26070200200"}],"提案人":["黃淑英","林淑芬","簡肇棟","蘇震清"],"連署人":["潘孟安","陳瑩","黃偉哲","許添財","劉建國","郭榮宗","蔡同榮","翁金珠","蔡煌瑯","余天","王幸男","薛凌","陳節如","邱議瑩","陳亭妃","陳明文","黃仁杼","涂醒哲","柯建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7-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4-29","2011-05-03"]},{"會期":"07-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4-29","2011-05-0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6-01"]}],"mtime":"2024-01-19T04:51:17+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29","last_time":"2011-06-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0471號","laws":["01137"],"提案編號":"1545委10471","案由":"本院委員黃淑英、林淑芬、簡肇棟、蘇震清等23人，鑑於日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發起之311日本大地震賑災勸募，其所得善款之運用、撥付等引發社會質疑，為使我國紅十字會之勸募活動接受與一般公益勸募活動相同之規範，以及促進其民主參與精神之落實，爰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日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下簡稱「紅十字會」）發起之311日本大地震賑災勸募，其所得善款之運用、撥付等引發社會關注。民眾質疑其運用之透明度以及行政機關進行外部監督之可能性。依現行法第二十九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向國內外募捐。」，亦即紅十字會之募款經該會理監事會通過即可，而其勸募所得之運用等事項則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募捐辦法」規範。然此辦法為該會所自訂，經理監事會同意即生效力，僅為自律，恐難生外部監督與拘束之效力。對係爭質疑，則恐有「球員兼裁判」之嫌，難以釐清捐款民眾之疑慮。其次，自2006年公益勸募條例大幅修正後，一般非營利團體發起勸募活動即受該條例之拘束，其活動之申請、許可、期程，甚至其所募得款項之用途、行政費用之比例等皆需受主管機關內政部之監督與管理，對違反行為亦設有罰則。為使同為公益勸募之活動適用相同規範，並受同等密度之行政監督，爰為此修正。（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n二、現行條文關於總會長、分會長及支會長之任期採連選得連任，且並未對其連任次數有所規範，恐有「萬年會長」之虞，有違人民團體之民主參與精神。爰參照人民團體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修正為連任以一次為限。（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六條）","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2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