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2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5/LCEWA01_070715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5/LCEWA01_070715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陳亭妃","高志鵬"],"連署人":["翁金珠","黃淑英","涂醒哲","林岱樺","柯建銘","王幸男","郭榮宗","田秋堇","林淑芬","薛凌","陳明文","許添財","陳瑩","黃偉哲","蔡同榮","潘孟安","余天"],"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1","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11-04-29","2011-05-03"]},{"會期":"07-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5-27","2011-05-31"]},{"會期":"07-07-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27","2011-05-31"]}],"mtime":"2024-01-19T04:46:35+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4-29","last_time":"2011-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1","會期":7,"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0479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0479","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陳亭妃、高志鵬等20人，鑒於身心障礙者老化年齡較早，平均餘命亦較一般人低，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要求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者提前退休機制，特配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新增身心障礙者退休年齡得提早至五十歲之規定，並排除身心障礙者老年給付請領年齡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部統計，身心障礙人口持續增加，迄99年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數多達107萬人，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現行的體制仍有一些需求仍待改善。國立臺北大學教授林昭吟於93年進行「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現象與健康照護需求之研究」，提到「欲對身障者的老年年齡做一界定，最早可由35歲到40歲開始，因其已陸續由工作職場退出；其次，可界定在45歲至50歲，其生理狀況已經開始走下坡；最晚可界定在50至54歲，因其心態已開始老化，社會參與亦逐漸減少。」。實踐大學陳俊全的研究也指出，相同年齡層下，身心障礙者整體存活率不如一般人。\n二、另外，97年台大公共衛生學院執業醫學王榮德教授指導研究有關「我國職業災害殘廢勞工存活情況調查」也發現，職災致殘勞工之勞保殘廢等級1到7級者，其預期壽命較一般人減少，而殘廢等級8到15級者，有精神與神經或下肢殘害，其預期壽命和一般人比較也有統計上顯著差異。而王子娟、李淑貞等於98年3月所做「肢殘勞工老化及傷病資料分析研究」中顯示，在部分體能指標上可以見到肢障勞工提早老化10年的現象。\n三、民國90年制定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蓋因身心殘障者先天或後天障礙，其肢體老化與智力的退化速度比一般人快，且在慢性病醫療復健上的花費較一般人多，復健起始時間也比一般人早。96年十月勞委會所作身心障礙者勞動調查中，曾經工作之身心殘障的失業原因以「體力無法勝任」最高，對目前工作表示不滿意的身心障礙就業者，因「體力無法勝任」者，占8.7%，此一調查突顯出身心障礙就業者體力衰退較早的問題。\n四、鑒於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現象，為落實身心殘障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精神，有必要修正「勞工保險條例」讓身心障礙者有合法提早退休機制。「勞工保險條例」中，勞保年金給付年金設定在六十歲以後才可領取給付，提前領取者逐年減額給付4%至20%，而許多身心障礙者未達六十歲即因身體狀況無法工作，無法符合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標準，不得不在退職後加入各種職業工會，等投保年資到達或年齡屆滿再申請老年給付。這段離職可以到合法請領退休老年給付金的時間間隔，對身心障礙勞工因老化因素提前離職後生活造成權益保障上的漏洞。\n五、除此之外，因為身心障礙者平均餘命較短，能否達到六十歲領取退休年金，不無疑問。如此情形，形成變相的「身心障礙者繳保費給非身心障礙者領取年金」的不平等現象。\n六、國內關於身心障礙者老化現象的研究中，例如身障者老化年齡的界定、老化的速度與程度等仍有待進一步探討，故暫以具身心障礙者身分，且年滿五十歲之年齡資格劃定退休條件。另外，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本修正草案增加身心障礙者不在此限，以便其請領。\n七、身心障礙者如因身體老化狀況惡化，致無法繼續工作，如投保年資已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老年一次給付者，即令未符年齡限制，亦應允其退休請領老年給付。","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n\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77","說明":"一、身心障礙者於先天或後天的障礙，其生命歷程的現象與過程不同於無障礙之人，而且其老化的程度與速度較一般人快，同年齡層內身心障礙者之存活率亦較低。96年8月勞委會身心障礙者勞動調查中，曾經工作過者的失業原因以「體力無法勝任」佔18%最高。故於法律上對身心障礙者，建立提早退休機制自有其必要性，此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意旨。\n\n二、目前國內關於身心障礙者老化現象的基礎研究有限，例如身障者老化的速度與程度等仍不清楚，故暫使用年紀為基準，待實證研究完善。\n\n三、因身心障礙提早老化，失能致無法繼續工作者，為保障其生活，如已經投保年資已達請領標準，亦不應限制其領請權利。\n\n四、此外，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增加之身心障礙者不在此限，以便其請領。","修正":"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或身心障礙者年滿五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n\n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n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n\n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年滿五十五歲或身心障礙者年滿五十歲之被保險人退職者。\n\n二、年滿五十五歲退職，或身心障礙者年滿五十歲退職，且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n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n\n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或身心障礙年滿五十歲退職者。\n\n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n\n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n\n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本項規定，於身心障礙者，不適用之。\n\n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n\n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n\n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之規定，於身心障礙者未滿五十歲因失能無法繼續工作時亦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2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