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2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2/LCEWA01_070712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2/LCEWA01_070712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簡肇棟","蘇震清","涂醒哲","翁金珠","陳瑩","薛凌","王幸男","高志鵬","余天","陳明文","李俊毅","黃偉哲","蔡煌瑯","林淑芬","黃仁杼","陳節如","劉建國","彭紹瑾"],"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5-06","2011-05-10"]},{"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06","2011-05-10"]}],"mtime":"2024-01-19T04:49:53+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06","last_time":"2011-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10482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10482","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為健全我國救災體系，於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應變範圍內增訂徵用超商、便利商店及量販店之民生必需物資，並開放人民自由領取等強制措施，爰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地處環太平洋地震帶，地震頻繁，加上地小人稠，一旦發生地震或因震災引發其他災害將造成嚴重後果，特別是我國核電廠多位於人口密集地區，輻射外洩將造成重大危害。鑑於此，除強化我國災防體系的功能發揮外，更應完善救災的具體作為。\n二、日本2011年3月百年大地震，導致福島核電廠氫爆及輻射外洩等核子事故，日本政府所採取之緊急處置中，開放災害應變範圍內之各類商店之民生必需物資讓人民自由領取，對於災區居民生活之穩定有直接幫助，避免災情擴大並有利救災進行，值得我國借鏡。\n三、鑑於我國災害防救法並未有明確徵用民生必需物資之規定，且由於維持災區居民基本生活乃避免災情擴大之重要措施，爰於我國災害防救法關於災害應變範圍內採取之處分或強制措施中增訂徵用超商、便利商店及量販店之民生必需物資，並開放人民自由領取，其費用計算及實施辦法，授權由內政部定之。","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災害應變範圍內採取之處分或強制措施之項目）\n\n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n\n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n\n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n\n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n\n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n\n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n\n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n\n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n\n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n\n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n\n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n\n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n\n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其費用之計算、分擔、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n\n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說明":"一、第一項第八款增訂災害應變中心得徵用災害應變範圍內之民生必需物資，並開放讓人民自由領取，以維持災區居民生活穩定，俾利救災進行。\n\n二、所徵用民生必需物資之費用計算及實施辦法，授權由內政部定之。\n\n三、第一項相關實施事項之順序配合依次調整。","修正":"第三十一條　（災害應變範圍內採取之處分或強制措施之項目）\n\n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n\n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n\n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n\n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n\n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n\n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n\n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n\n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n\n八、徵用災害應變範圍內各超商、便利商店及量販店之民生必需物資，並開放讓人民自由領取。\n\n九、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n\n十、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n\n十一、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n\n十二、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n\n違反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其費用之計算、分擔、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n\n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n\n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徵用之民生必需物資，其費用計算及相關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2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