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22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2/LCEWA01_07071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2/LCEWA01_07071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連署人":["蘇震清","余天","邱議瑩","簡肇棟","黃偉哲","蔡煌瑯","郭榮宗","林淑芬","陳明文","蔡同榮","陳節如","陳瑩","涂醒哲","李俊毅","王幸男","薛凌","葉宜津","田秋堇","劉建國","許添財","高志鵬","翁金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5-06","2011-05-10"]},{"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06","2011-05-10"]}],"mtime":"2024-01-19T04:49:59+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06","last_time":"2011-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0484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0484","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鑒於我國現行法律尚未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競選補貼與相關選舉違法行為作配套規範，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領取競選費用補貼，已領取者應於一個月內繳回所領金額，以健全我國公職人員選舉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競選費用之補貼，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僅規範領取之要件及程序，並未針對選舉違法行為做一配套規範，以致產生當選人因賄選或其他事由而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雖失去當選資格，仍可依法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情事，致引發社會公議。\n二、以我國最近的立委、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及村里長選舉為例，至民國一百年四月為止，遭撤銷當選資格定讞者合計有四十八人，補助金額為一千四百多萬元。競選費用之補貼有助於鼓勵讓缺乏資源之公民參政，賄選對選舉公正有直接傷害，當選人若因賄選而遭撤銷當選資格，則國家公帑乃形成賄選之變相補貼，於我國公職人員選舉制度乃一大戕害，其所領取之競選補貼有繳回之必要。\n三、為求健全我國公職人員選舉制度，爰針對賄選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明訂不得領取競選費用之補貼，已領取者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繳回所領金額，以求落實社會公平正義並端正選風。","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39","說明":"一、新增本條第二項。\n\n二、針對法院裁判當選無效確定者，明訂不得領取競選費用之補貼，並規定已領取者則應於一個月內繳回所領之全部金額。","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n\n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領取競選費用之補貼，已領取者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繳回所領之全額競選費用補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22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