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25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8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2/LCEWA01_070712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2/LCEWA01_070712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趙麗雲","陳淑慧","吳清池","劉盛良","黃志雄","林明溱","周守訓","洪秀柱"],"連署人":["盧嘉辰","朱鳳芝","帥化民","孔文吉","紀國棟","張嘉郡","蔡正元","徐少萍","林建榮","郭素春","蔣孝嚴","蔡錦隆","吳育昇","侯彩鳳","丁守中","翁重鈞","楊仁福","江義雄","簡東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5-06","2011-05-10"]},{"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06","2011-05-10"]}],"mtime":"2024-01-19T04:50:22+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06","last_time":"2011-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0493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0493","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趙麗雲、陳淑慧、吳清池、劉盛良、黃志雄、林明溱、周守訓、洪秀柱等28人，有鑑於近年來因金融風暴、經濟不景氣或心存僥倖，部分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比率大增，而勞委會也辦理多項專案檢查，包括高科技產業、醫療院所、國道客運、私立托兒所及幼稚園等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檢查結果事業單位違法比率仍偏高；另審視社會及經濟變遷之實際情況，衡量當前國民所得及經濟成長均較民國七十三年立法之初大幅成長與變動，然現行法令罰則偏低，沒有嚇阻作用，再加上事業單位與雇主追求利潤的極大化，而在獲益遠大於罰金的狀況下，它們寧可繳交罰鍰，不願意依法落實勞基法，致使無法達到保護勞工之目的，因此不但損及勞工權益，甚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本席等為保障勞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公眾安全，及發揮有效的嚇阻與警惕作用，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加重罰則與增訂公布累犯事業單位名稱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部分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比率大增，不但損及勞工權益，甚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外界紛紛要求應加重罰則與公布違法業者名單，以儆效尤。\n二、依社會及經濟變遷之實際情況，衡量當前國民所得及經濟成長均較民國七十三年立法當時大幅成長，現行法令罰則偏低，沒有嚇阻作用，再加上事業單位與雇主的獲益遠大於罰金，因此它們寧可繳交罰鍰，不願意依法落實勞基法，此舉不但損及勞工權益，更可能影響公眾安全，爰修法將處罰額度提高。\n三、臺北市勞工局去年底抽查轄區內高科技業者，結果發現，多家工時違規業者都是知名高科技廠商；可見愈出名的廠商，工作壓力愈大，但雇主遵守勞基法的比率卻未見相對提高。今年一月初，新竹科學園區員工診所公布一項統計，高達百分之六十的竹科員工健檢結果「慘不忍睹」，很多都是三十歲左右的年輕人。其中固然有個人因素，但資方的管理方式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也有必要深究、監督。\n四、修法重點：1.為確保勞工之生命健康及落實未滿十六歲受僱者、女工、技術生及建教生等之特別保護目的，爰提高為原定罰金之五倍（第七十七條）。2.為有效督促事業單位遵守法令，爰增列「公布姓名、名稱」處分，由主管機關衡酌違法情節之重大及社會公益之考量等，增加罰金倍數及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第七十九條）3.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九條技術生準用規定，係規範違法行為之構成要件，至於違反之法律效果並未明定，為臻明確，爰予明定。（增定第七十九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一、修正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及提高處罰額度。\n\n二、為確保勞工之生命健康及落實未滿十六歲受僱者、女工、技術生等之特別保護目的，爰維持原行政刑罰之規定，並提高為原定罰金之五倍。","修正":"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七十九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n\n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說明":"一、修正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及配合現行立法技術，調整處罰條次之文字。\n\n二、審視社會及經濟變遷之實際情況，原處罰額度稍嫌過低，恐使雇主寧可繳交罰鍰，不願意依法辦理，無法落實本法保護勞工之目的，爰將第一項及第二項處罰額度提高。\n\n三、本條第一項處罰額度，由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折合新臺幣為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罰鍰額度由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折合新臺幣為三萬元至十五萬元〉提高為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提高額度約三倍左右。\n\n四、為督促事業單位確實遵守法令，保障勞工權益，爰增列「公布姓名、名稱」處分，由主管機關衡酌違法情節之重大及社會公益之考量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修正":"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n\n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有關建教學生、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似者及第六十九條技術生準用規定，係規範違法行為之構成要件，至於違反之法律效果並未明定，為臻明確，爰予明定。","修正":"第七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25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