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2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2/LCEWA01_070712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2/LCEWA01_070712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淑英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明才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billNo":"1000601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1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0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1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1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淑英等23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21070200400"}],"提案人":["羅明才","江義雄","紀國棟","黃志雄","周守訓"],"連署人":["陳根德","蔡錦隆","孔文吉","吳清池","蔡正元","林明溱","鄭汝芬","張嘉郡","郭素春","朱鳳芝","盧嘉辰","徐少萍","蔣乃辛","簡東明","劉盛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1-05-06","2011-05-10"]},{"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06","2011-05-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6-01"]}],"mtime":"2024-01-19T04:50:19+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06","last_time":"2011-06-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0495號","laws":["01137"],"提案編號":"1545委10495","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江義雄、紀國棟、黃志雄、周守訓等20人，鑒於外界質疑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處理日本賑災款的方式、對捐款說明不夠透明等批評，本席特此提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募捐辦法，其中多有引用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又本於對其他公益社團法人的公平待遇，紅十字會所舉行之募捐行為不應另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募捐辦法辦理，應一體適用公益勸募條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十二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設監事會，負責審核紅十字會收支帳目，及稽查會務進行，置監事九人，其中三人為當然監事，由政府指派財政、主計、審計等機關主管人員擔任，六人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並由監事互推常務監事三人，組織常務監事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當然監事之人選，由政府通知變更之，選舉產生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暨第二十八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資產如左：一、基金。二、政府補助。（下略）」中央政府對於紅十字會除有財務上之補助外，更因為包含三位財務相關的當然監事，對於財務透明化之要求，及對社會大眾之不同意見，亦應擔負連帶的說明責任。因此特提案修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對於相關之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預決算，應負向行政院或立法院報告、備詢之責任。\n二、公益勸募條例之設置目的在：「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特制定本條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亦為該條例所稱之勸募團體：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況且，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募捐辦法，其中多有引用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為提升其位階由命令至法律位階，並保障對其他公益社團法人的公平性，爰此提案修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n三、由此則對於輿論所質疑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之財務不夠透明部分，自有公益勸募條例第20條：「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n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度查核。」及第二十一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等條文以為規範。","對照表":[{"law_id":"01137","law_name":"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向國內外募捐。","說明":"一、本項新增。\n\n二、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募捐辦法，其中多有引用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為提升其位階由命令至法律位階，並保障對其他公益社團法人的公平性。","修正":"第二十九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向國內外募捐。\n\n前項所稱之募捐行為適用公益勸募條例。"},{"現行":"第三十五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將工作計畫及預算，並於每年年度結束時，將業務報告及決算，送經內政部轉請行政院備案。","說明":"一、本項新增。\n\n二、中央政府對於紅十字會除有財務上之補助外，更因為包含三位財務相關的當然監事，對於財務透明化之要求，及對社會大眾之不同意見，亦應擔負連帶的說明責任。因此為明確規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對於相關之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預決算，應負向行政院或立法院報告、備詢之責任。","修正":"第三十五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將工作計畫及預算，並於每年年度結束時，將業務報告及決算公告之，並送經內政部轉請行政院備案。\n\n關於前項所稱之工作計畫、業務報告及預決算，行政院得邀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提出專案報告，或應立法院之要求邀請其出席備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2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