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2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明溱等21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2/LCEWA01_070712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2/LCEWA01_070712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明溱","鄭汝芬","蔣乃辛","丁守中","張顯耀","周守訓"],"連署人":["林建榮","張嘉郡","侯彩鳳","吳清池","楊仁福","江義雄","孔文吉","蔡錦隆","朱鳳芝","簡東明","劉盛良","紀國棟","羅淑蕾","洪秀柱","陳根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5-06","2011-05-10"]},{"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06","2011-05-10"]}],"mtime":"2024-01-19T04:50:25+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06","last_time":"2011-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049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0496","案由":"本院委員林明溱、鄭汝芬、蔣乃辛、丁守中、張顯耀、周守訓等21人，鑒於屢屢傳出詐騙集團假冒地方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等司法機關名義，以「被害人帳號被凍結」或是「電話費未繳清」為由，恐嚇被害人的信用卡遭盜刷，懷疑民眾與歹徒掛勾，藉口檢察官要查盜刷情形，要求將存款全數匯入指定帳號內，詐騙民眾金錢之情況，每年均造成十萬名民眾受害，遭詐騙金額高達數十億元。茲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府近年來拚治安，反詐騙，並將反詐騙列為重點工作，警政署推行反詐騙的措施，從成立警示帳號開始，到銀行開戶需要雙證照，以及設置165反詐騙專線，甚至每天提款機轉帳不得超過3萬元等各項措施。\n二、但是政府想盡辦法防堵，卻只造成民眾使用上的不便，而詐騙集團卻以由至ATM臨機提款，轉為每天按時到銀行臨櫃提領贓款，讓警方措手不及。\n三、從民眾被詐騙的金額來看，卻由93年的22億元，94年的37億元，成長到95年將近40億元，警方杜絕詐騙成效令人質疑。\n四、由於暴利所驅使，導致詐騙集團一犯再犯，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關於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便已處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觀諸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卻只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過輕對於詐騙集團嚇阻恐已不足，為避免民眾一再遭到詐騙，遏阻詐騙集團橫行，茲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修正案」，以保障民眾權益，遏阻詐騙集團橫行。","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關於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便已處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二、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準詐欺罪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三、觀諸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卻只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過輕，不符比例原則，因此造成詐騙集團及下游車手一再犯案。","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2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