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2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同榮等22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2/LCEWA01_070712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2/LCEWA01_070712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同榮","彭紹瑾","管碧玲","葉宜津","郭榮宗"],"連署人":["黃偉哲","王幸男","涂醒哲","陳節如","林岱樺","蔡煌瑯","余天","翁金珠","高志鵬","陳亭妃","林淑芬","薛凌","田秋堇","劉建國","簡肇棟","許添財","李俊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5-06","2011-05-10"]},{"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06","2011-05-10"]}],"mtime":"2024-01-19T04:49:4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06","last_time":"2011-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0497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10497","案由":"本院委員蔡同榮、彭紹瑾、管碧玲、葉宜津、郭榮宗等22人，鑒於選舉權乃憲定之人民參政權利，並經由投票方式行使之，惟按歷年來各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投票日期及時間，中央選舉委員會率依慣例定於第二或第四個星期六（俗稱大禮拜）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止，投票時間僅有8小時，致使甚多當日仍須工作上班之民眾或勞工，無法於上班前或下班後前往投票所投票，致其公民權利形同變相遭受剝奪。茲參酌澳洲、加拿大、德國、日本、紐西蘭、新加坡、荷蘭、美國、英國及香港等國家辦理各級選舉之投票時間大多介於十至十三個小時之間，英國與香港區議會選舉投票時間甚至長達十五個小時，相較下我國之選舉投票時間顯然略短，對於投票權利之保障實有未臻周全之處。綜上，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明定投票之時間不得少於十小時，俾利公民享有充裕時間行使選舉權，有效促進民主參與，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案。","說明":"一、選舉權為憲法明文保障之人民參政權，並透過投票方式實現之，辦理選舉除應維持公平公正之競爭與與杜絕暴力賄選情事外，政府尤須提供充足的投票場所與投票時間，以便利國民行使投票權。關於投票之時間，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則規定：「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故係授權選舉委員會於選前決定後公告投票之起止時間。據此，選委會於民國81年以前公告之投票時間為上午8時起至下5時止，81年之後至今，選委會均定於第2或第4個星期六（俗稱大禮拜）之上午8時至下午4時，唯一例外是2009年12月5日舉辦三合一選舉（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因為並非大禮拜，為方便當天必須上班的選民投票，故中選會將投票時間延長1小時（至下午5時為止）。\n二、經參酌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澳洲、紐西蘭等先進主民國家以及日本、韓國、香港、新加坡等亞洲鄰近國家，各國辦理選舉之投票時間大多介於10至13個小時之間（參照附表），英國選舉投票時間甚至長達15小時，香港於2003年以前議會選舉之投票時間亦為15小時，顯見投票時間至少達到10小時以上，已經成為西方先進民主國家之選舉通例。反觀我國現行各項選舉規定之投票時間僅有8小時，相較下實有明顯不足之處。針對此一問題，國內勞工團體即曾鑒於多數勞工並未享有真正週休二日，經常面臨週六必須上班而無法投票之變相剝奪公民權困境，而主張投票時間如果無法變更為星期日，至少也應將星期六投票時間延長2小時（上午7時起至下午5時為止），俾使勞工得以在上班前後時間前往投票所投下神聖的一票，疾呼各政黨必須公開支持投票時間延長以保障勞工投票參政權利。\n三、綜上，為符合世界民主潮流，爰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增訂第二項：「第一項規定之投票時間，不得少於十小時。」以資保障公民享有充裕時間行使選舉權，擴大民主參與。","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19","說明":"一、參酌美國、加拿大、德國、法國、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新加坡、英國及香港等國家辦理各級選舉之投票時間大多介於十至十三個小時之間，英國與香港議會選舉投票時間甚至長達十五個小時，我國各項選舉規定之投票時間僅有8小時，相較下實有不足之虞慮。\n\n二、為符合世界民主潮流，爰增訂第二項：「第一項規定之投票時間，不得少於十小時。」以利保障公民享有充裕時間行使選舉權，有效促進民主參與。","修正":"第十五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n\n第一項規定之投票時間，不得少於十小時。"}]}],"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2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