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2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帥化民等26人","議案名稱":"「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2/LCEWA01_070712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2/LCEWA01_070712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郁方等20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帥化民等2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00527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郁方等20人「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00421070200600"}],"提案人":["帥化民","丁守中","周守訓","蔣孝嚴"],"連署人":["洪秀柱","吳清池","張嘉郡","呂學樟","林郁方","劉盛良","朱鳳芝","侯彩鳳","馬文君","盧嘉辰","蔡正元","賴士葆","廖婉汝","徐少萍","謝國樑","蔣乃辛","吳育昇","蔡錦隆","盧秀燕","紀國棟","楊瓊瓔","羅淑蕾"],"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5-01-21T01:00:28+08:00","議案類別":"法律案","laws":["01461"],"字號":"院總第310號委員提案第10500號","案由":"本院委員帥化民、丁守中、周守訓、蔣孝嚴等26人，為使我國情報工作法治化更臻完備，應就「國家情報工作法」各情報機關辦理獎勵權責事宜明文定之，特提案修正第二十七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61","law_name":"國家情報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情報人員從事本法所定各項工作，或第三條以外之機關（構）、人民或外國人協助本法所定各項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主管機關得獎勵之。\n\n前項獎勵種類如下：\n\n一、國家情報專業獎章。\n\n二、獎狀、獎盃或獎牌。\n\n三、行政獎勵。\n\n四、獎金，並得與第二款併同獎勵。\n\n第一項之評鑑、獎勵基準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461:01461:2010-04-27-修正:29","說明":"一、主管機關本於「國家情報工作法」之授權，對於各情報機關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有指導、統合之責，並應依對情報機關整體工作效能之評鑑結果核予各情報機關團體性獎勵；關於情報機關以外之機關、本（外）國人協助情報工作有功者，亦宜由主管機關獎勵之。\n\n二、考量主管機關與各情報機關間並無上下隸屬關係，為尊重各情報機關首長對於所屬人員之指揮、領導統御權責，各情報機關首長自應有權責對所屬從事情報工作有功人員核予或為是類人員申請各種獎勵，爰於第二項律定各情報機關對於所屬人員獎勵種類及範圍，以符實需。","修正":"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得定期對各情報機關實施評鑑，以及對本法第三條以外之機關（構）、人民或外國人協助本法所定各項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訂定辦法給予下列種類之獎勵：\n一、國家情報專業獎章。\n\n二、獎狀、獎盃或獎牌。\n\n三、行政獎勵。\n\n四、獎金，並得與第二款併同獎勵。\n\n各情報機關對所屬情報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著有功績、勞績者，得編列預算並訂定辦法核予或申請前項各款之獎勵。"}]}],"會期":7,"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7,"議案流程":[{"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1-05-06","2011-05-10"]},{"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06","2011-05-10"]},{"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5-27"]},{"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5-30"]}],"meet_id":"院會-7-7-12","說明":"「國家情報工作法」主管機關對各情報機關就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有指導、統合之責，並據此訂定對情報人員獎勵之辦法與標準，惟考量主管機關與各情報機關間多無組織體系之上下隸屬關係，應將情報人員議獎權責授予各情報機關首長為之，以兼顧機關職權之平衡；爰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如下：（詳如條文修正對照表）\n修正主管機關對各情報機關實施評鑑核予團體性獎勵，以及各情報機關得對所屬從事情報工作有功人員核予或為是類人員申請各種獎勵之依據（第二十七條）。","first_time":"2011-05-06","last_time":"2011-05-30","提案編號":"310委1050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2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