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28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5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2/LCEWA01_070712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2/LCEWA01_070712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丁守中","蔡錦隆","郭素春","江玲君","蔣孝嚴"],"連署人":["劉盛良","侯彩鳳","吳清池","趙麗雲","吳育昇","賴士葆","翁重鈞","林明溱","朱鳳芝","林德福","帥化民","陳根德","楊仁福","洪秀柱","紀國棟","江義雄","蔡正元","盧秀燕","楊瓊瓔","盧嘉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1-05-06","2011-05-10"]},{"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06","2011-05-10"]}],"mtime":"2024-01-19T04:50:28+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06","last_time":"2011-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0503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0503","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蔡錦隆、郭素春、江玲君、蔣孝嚴等25人，鑒於竊盜案件頻傳，近三年竊盜案件雖有下降，破獲率卻未見提升，以普通竊盜案為例，近三年破獲率竟均未達五成，汽車竊盜案也未達七成，而易銷贓行業營業家數的逐年增加，也增加了銷贓的管道，影響破案的難度，實有必要將現行罰則加重，以有效嚇阻銷贓行為，並進一步阻止竊盜案件的發生。為保障民眾財產安全，特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將罰則加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竊盜案件頻傳，近三年竊盜案件雖有下降，由九十七年的二十萬餘件下降至九十九年的十四萬餘件，破獲率卻未見提升，以普通竊盜案為例，近三年破獲率竟均未達五成，汽車竊盜案也未達七成。\n二、而易銷贓行業如當鋪、舊貨業等的營業家數逐年增加，也增加了銷贓的管道，影響破案的難度，實有必要將現行罰則加重，以有效嚇阻銷贓行為，並進一步阻止竊盜案件的發生。\n三、為保障民眾財產安全，特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將收受贓物者、與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之罰金提高至五萬、十萬元罰金。","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n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n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97","說明":"","修正":"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n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n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2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