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428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6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2/LCEWA01_070712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2/LCEWA01_070712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丁守中","趙麗雲","蔡錦隆","陳淑慧","郭素春","江玲君"],"連署人":["徐少萍","劉盛良","侯彩鳳","吳育昇","賴士葆","翁重鈞","林明溱","帥化民","陳根德","林德福","楊仁福","洪秀柱","紀國棟","吳清池","蔣孝嚴","江義雄","蔡正元","盧秀燕","楊瓊瓔","盧嘉辰"],"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5-06","2011-05-10"]},{"會期":"07-07-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06","2011-05-10"]}],"mtime":"2024-01-19T04:49:56+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06","last_time":"2011-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2","會期":7,"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10504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10504","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趙麗雲、蔡錦隆、陳淑慧、郭素春、江玲君等26人，鑒於2004年所發生之南亞大海嘯與2011年日本大地震產生之海嘯，造成無數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與全球經濟的震盪。我國地處環太平洋區，亦被列入海嘯警戒區；人口密集的都市及重要公共設施如海纜中心、發電廠等均處臨海地區，若受到海嘯破壞，國人生命安全與國家經濟將受到嚴重的衝擊。現行災害防救法中，並未將海嘯災害列入災害項目中，使政府及主管機關可能忽略海嘯的危險性，災害發生時人民也缺乏法律之救濟與援助。特此修正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將海嘯災害列入災害項目，以健全防災體制。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近幾年來大型地震頻傳，造成災害不斷，尤其地震所引起之海嘯，更是造成人民生命財產與經濟上的損失。如2004年所發生之南亞大海嘯，死亡人數高達28萬人，災區擴及11個國家、2011年日本大地震產生之海嘯，影響全球高科技產業，並造成核災，初估海嘯所造成之損失高達16兆日圓。\n二、我國地處環太平洋區，亦被列入海嘯警戒區；人口密集的都市及重要公共設施如海纜中心、核能及火力發電廠均處臨海地區，若受到海嘯破壞，國人生命安全與國家經濟將受到嚴重的衝擊。\n三、現行災害防救法中，並未將海嘯災害列入災害項目中，使政府及主管機關可能忽略海嘯的危險性，災害發生時人民也缺乏法律之救濟與援助。特此修正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將海嘯災害列入災害項目，以健全防災體制。","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n\n(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n\n(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n\n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n\n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n\n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n\n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定之災害防救計畫。\n\n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說明":"增加海嘯為天然災害。現行災害防救法中，並未將海嘯災害列入災害項目中，使政府及主管機關可能忽略海嘯的危險性，災害發生時人民也缺乏法律之救濟與援助。為能將海嘯之防救工作制度化，實有必要將海嘯災害列入災害項目中。","修正":"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n\n(一)風災、水災、震災、海嘯、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n\n(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n\n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n\n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n\n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n\n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定之災害防救計畫。\n\n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現行":"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n\n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n\n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四、空難、海難、路上交通事故：交通部。\n\n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n\n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n\n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n\n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n\n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n\n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說明":"增加海嘯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海嘯係由地震所引起，其災害防救工作有直接相關，因此其業務主管機關應與地震同屬內政部方符權責。","修正":"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一、風災、震災、火災、海嘯、爆炸災害：內政部。\n\n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n\n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四、空難、海難、路上交通事故：交通部。\n\n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n\n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n\n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n\n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n\n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n\n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428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