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0050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0人","議案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3/LCEWA01_070713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3/LCEWA01_070713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志鵬","邱議瑩"],"連署人":["蘇震清","陳亭妃","彭紹瑾","葉宜津","劉建國","黃偉哲","潘孟安","賴坤成","涂醒哲","陳節如","林淑芬","蔡同榮","翁金珠","李俊毅","王幸男","余天","陳明文","郭榮宗"],"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1-05-13","2011-05-17"]},{"會期":"07-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5-13","2011-05-17"]}],"mtime":"2024-01-19T04:48:52+08:00","屆期":7,"first_time":"2011-05-13","last_time":"2011-0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7-7-13","會期":7,"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10513號","laws":["01203"],"提案編號":"1684委10513","案由":"本院委員高志鵬、邱議瑩等20人，鑑於我國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有關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之規定，其當初之立法理由乃因立法當時我國並無針對人口販運問題之專法，因而於本法中以專章方式訂立有關人口販運與被害人保護之規範，然「人口販運防制法」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並於同年六月一日施實，為避免法條競合，爰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人口販運防制法」業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並於同年六月一日實施，本法第七章之各條規定，已於該法相關條文中規範。為避免法條競合，產生適用疑義，爰提案予以刪除。","對照表":[{"law_id":"01203","law_name":"入出國及移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入出國及移民法刪除部分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章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說明":"一、本章刪除。\n二、人口販運防制法業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本章各條規定，已於該法相關條文規範。為避免法條競合，產生適用疑義，爰予刪除。","修正":"第七章　（刪除）"},{"現行":"第四十條　有關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適用本章之規定，本章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47","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七章章名。","修正":"第四十條　（刪除）"},{"現行":"第四十一條　為有效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各檢察機關應指派檢察官，負責指揮偵辦跨國（境）人口販運案件；各治安機關應指定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單位，負責統籌規劃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犯罪之相關勤、業務及辨識被害人等事項。\n\n各檢察及治安機關，應定期辦理負責查緝跨國（境）人口販運及辨識被害人之專業訓練。\n\n各檢察及治安機關應確保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與其可供辨識之資訊，不被公開揭露。","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48","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七章章名。","修正":"第四十一條　（刪除）"},{"現行":"第四十二條　對於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下列協助：\n\n一、提供必須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n\n二、適當之安置處所。\n\n三、語文及法律諮詢。\n\n四、提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n\n五、受害人為兒童或少年，其案件於警訊、偵查、審判期間，指派社工人員在場，並得陳述意見。\n\n六、其他方面之協助。","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4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七章章名。","修正":"第四十二條　（刪除）"},{"現行":"第四十三條　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得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保護措施，不受該法第二條限制。\n\n前項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其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5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七章章名。","修正":"第四十三條　（刪除）"},{"現行":"第四十四條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n\n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n\n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其原籍國（地）。","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5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七章章名。","修正":"第四十四條　（刪除）"},{"現行":"第四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在跨國（境）人口販運議題之宣導、偵查、救援及遣返等方面結合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與民間團體，並與致力於杜絕人口販運之國家及國際非政府組織合作。","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5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七章章名。","修正":"第四十五條　（刪除）"},{"現行":"第四十六條　有關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查緝及被害人保護之具體措施、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5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七章章名。","修正":"第四十六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503070200100/details"}